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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于“价值主体”
,“价值主体”
具有“无条件”
的优先性。
康德上述对“认知主体”
与“价值主体”
区分以及对“价值主体”
的优先性的阐述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以往我们对康德“主体性”
观念主要着重于从认识论视角进行阐释,而其关于“认知主体”
与“价值主体”
的划界、关于“价值主体”
特殊地位的强调等方面的思想,始终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事实上,这是康德哲学思想中极为重要的方面,这一思想理路对于在当代理论与现实语境中来重新理解和评估“主体性”
原则的历史遗产,对于今天深入理解马克思哲学的“主体性”
思想,具有十分特殊的意义。
(二)“认知主体”
批判与“价值主体”
的合法性
如前所述,对“主体性”
的批判性反思,是现当代哲学的重要主题之一。
面对这一声势浩大的“后主体性”
思潮,我们究竟应该如何重新估价“主体性”
概念?尤其在中国特殊的思想和现实语境中,究竟对“主体性”
应该持何种态度和立场?要回应这一课题,一个基本前提是澄清如下问题:当人们试图消解“主体性”
时,他们所指向的究竟是何种“主体性”
?或者说,他们所要消解的“主体性”
的确切含义是什么?
按照维尔默的概括,现当代哲学的“主体批判”
主要有三种形式。
第一是对主体性及其理性的心理学批判(揭露);第二是对“制度化”
或“同一性逻辑”
理性及其主体的哲学—心理学—社会学批判;第三是对自明理性及其意义构成的主体的语言哲学批判。
[13]认真分析这三种现当代哲学“主体性”
批判三种最有代表性的理路,我们可以发现,虽然各自的观点和策略各不相同,但他们所集中的批判目标却是基本一致的,那就是由笛卡尔所肇始的近代“认知主体”
或“思维实体”
及其所代表的思维方式和理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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