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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这一事实即是“理性多元论的事实”
,它意味着,什么是以及如何达到“本质性的人性”
,什么是“至善”
以及如何达到这种“善”
,什么是终极的“真理”
以及如何抵达这一“真理”
,什么是社会历史的“终极的完美目的”
以及如何实现这一“终极目的”
,等等。
在现代社会里存在着不可还原的“多样性”
和“异质性”
,对于它们,人们无法像自然科学一样形成普遍必然的“客观知识”
,每一个不同的个体对于这些“形而上学”
问题都有能力和资格形成属于自己的见解并形成自己的信念。
因此,关于人性、至善、真理与完美目的等不再有统一的、为所有人一致接受、遵循和贯彻的普遍性的、唯一的终极答案,这一“理性多元论”
的事实,是生活在现代社会的每一个人都必须面对且必须接受的“客观实情”
。
不管人们是否喜欢,是否愿意接受,它都构成了人们生活于其中的现代世界的根本性质。
这也就是说,除非依靠强制性的力量来人为地取消和抹杀“完备性学说”
的多样性,并从中选取某一特殊的完备性学说作为整个社会的共同的、对“善”
的唯一绝对权威的理解,否则,“理性多元论”
的事实将与现代社会相伴始终。
当然,罗尔斯更多地关注如何在“理性多元论”
事实的前提下寻求现代社会的“重叠共识”
,确立“政治正义”
原则,但他关于现代社会“善的多样性”
的论述,对于克服把“价值分化”
或“价值多元”
与“价值虚无主义”
二者的混淆,的确是深具启发性的。
认真对待“价值分化”
或“价值多元”
这一现代社会的现实,让每一个自由的、具有独立人格的生命个体努力追求自己的生活目的,度过其必然一死的、有限的然而同时又具有真正尊严的一生,从而真正建立“各美其美、美美与共”
的和谐格局,这就是我们的结论。
[1][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韩水法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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