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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斯·韦伯作为最伟大的现代社会理论家之一,对现代社会所面临的“价值分化”
与“价值多元”
处境做了深刻的阐发,并要求人们诚实面对这一处境,在“价值分化”
的世界中以一种严肃认真的态度选择和确立自己对生活意义的理解,并且坚决抵制现代社会中种种宣称能“教会人如何生活”
的“假先知”
的愚弄和欺骗。
在他看来,在已经“祛魅”
的现代社会中,那种试图成为所有人无条件服膺的普遍价值的“目的论世界观”
已经无可逆转地失去了约束力,“价值的多样”
甚至“价值的冲突”
变得不可避免,在此条件下,人们有可能产生两种极端的态度:一是寄希望于某种能赐予终极意义的神圣实体的降临,来提供某种个人可委身皈依的现成的价值权威,以免除个体必须自行解决价值问题的“不能承担之重”
;二是面对“祛魅”
的世界,深感万念俱灰,对生命的意义和价值问题产生了一种麻木虚无的态度,于是选择了游戏人生、及时行乐,在随波逐流中推卸放弃本应承担的责任,并因此陷入价值虚无主义。
与此不同,韦伯推崇一种“责任伦理”
的价值立场。
它既不自欺欺人,也不怨天尤人,而是像一个真正的勇士,自觉地意识到:既然没有神定的秩序能给我提供意义,那么,就让我自己来勾画和赋予生活以意义,一旦做出决断,就不计成败利钝,以一种虔诚的、超功利的态度献身于这种信仰,按照这种信仰去行动,并为行动的结果勇敢地承担起责任。
不赖幻想、直面现代社会的真实,在“多元价值”
中选定自己的价值信念,并通过自己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对价值信念的坚守与执著,承担和塑造自己的命运,从而在“祛魅”
化的现代社会中确立自己的人格和尊严[10]。
韦伯的这一重要思考在当代思想中得到了许多重要思想家的呼应和进一步更为深入和创造性的阐发,其中伯林、罗尔斯无疑是其中最有代表性者。
伯林对“价值一元论”
所进行的毁灭性的批判和对“价值多元论”
的论证,是当代哲学中最为深刻和最值得重视的重大成果之一。
限于篇幅,本文无法在此对其思想进行具体展开论述,只想引用其在思想史最经典的文献《两种自由概念》的最后一部分“一与多”
中的一段论述:“人类的目标是多样的,它们并不都是可以公度的,而且它们相互间往往处于永久的敌对状态。
假定所有的价值能够用一个尺度来衡量,以致稍加检视便可决定何者是为最高,在我看来这违背了我们的人是自由主体的知识,把道德的决定看作是原则上由计算尺就可以完成的事情。
说在某种终极的、共通而又能够实现的综合中,义务就是利益,个人自由就是纯粹的民主制或威权式国家,这等于是给自欺与蓄意的伪善披上形而上学的毛毯。
多元主义是更人道的,因为它并未(象体系建构者那样)以某种遥远的、前后矛盾的理想的名义,剥夺人们——作为不可预测的自我转化的人类——的生活所必不可少的那些东西。”
[11]罗尔斯在后期的《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修改了其早期的《正义论》中的“道德哲学”
立场而确立了“政治自由主义”
观念,之所以有这种变化,据他自己陈述,正是受了伯林相关思想的影响,是伯林启发他更多地关注和重视现代社会“价值多元论”
的事实,这使得他放弃了早期思想中试图确立一种伦理意义上的、完备性的正义价值理想的追求。
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罗尔斯提出的中心问题是:“一个因各种尽管互不相容却合乎理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而产生深刻分化的自由平等公民之稳定而公正的社会如何可能长期存在?”
[12]“当一个社会自由而平等操作公民因其诸种合乎理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而形成深刻的分化时,一个正义而稳定的社会何以可能保持其长治久安?”
[13]这一问题之所以性命攸关,是因为在现代社会具有首要意义的“第一个事实”
是:“在现代民主社会里发现的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的多样性,不是一种可以很快消失的纯历史状态,它是民主社会公共文化的一个永久特征。
在得到自由制度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之保障的政治条件和社会条件下,如果还没有获得这种多样性的话,也将会产生各种相互冲突、互不和谐的——而更多的又是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的多样性,并将长期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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