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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把人作为一种外在对象来把握的同时,必然暗含着这种观念,即对人的把握最终可以归结为一种关于人的“知识”
,知性是达到人和人的本性的必然通道和途径。
(3)本质主义原则。
运用知性方式所获得的关于人的知识,并不是表层的、现象的知识,而是“本质”
的知识,运用知性逻辑方法“去伪存真”
,达到“人的本质”
,即发现人区别于其他物的、只有人才具备的特征,是认识人的最高任务。
在此意义上,对“人是什么”
的回答便可归结为“人就是它的本质”
。
这就是传统哲学在人的问题上所采取的基本解释原则和理解方式。
在哲学史上看,无论是唯心论者还是唯物论者,无论是把人理解为“理性”
的存在者还是“神性”
的存在者,亦或“自然”
的存在者,在深层次上所体现的都是上述基本的解释原则和理解方式。
把人当成“现成存在者”
,运用知性逻辑的方式去把握人之为人的“本质”
,按照海德格尔的观点,这种对人的理解方式实质上是把人当作“现成存在和摆在那里这种意义上加以领会的”
,因而与理解物的方式并无本质差别,舍勒说得更清楚,这种理解方式实际上是把“人的本质及其价值视为一种自然事实的自然延伸”
,它在表面上把人看得很高,其实是人的贬值和人的价值的颠覆。
这也就是说,传统哲学把人当成“现成存在者”
,实质上就是一种把人物化的“物种思维方式”
,即它在理解人时,在根本上坚持的就是一种认识物的思维模式,贯彻的就是一种把握物的思想逻辑,采取了一种与认识物毫无差异的理解方式和思想逻辑。
不管它在口头上是否重视人,不管它把人抬得多高,其结果都是一样的,那就是把人等同于物。
人被“物化”
,就像人们戴什么颜色的眼镜,所看到的对象就呈现什么颜色一样,运用与认识物无异的理解方式和思维逻辑,必然把一切物化,人也当然不能幸免,沦为完全物化的存在。
人们在认识“物”
时,总是把物当成一种“现成存在者”
,运用知性的方式来把握的。
为了准确把握物,必须把一物同他物区别开来,使用求同法或求异法,寻找出一物区别于他物,且为这一物种所有个体共同具有的本质属性或特征。
只要把握到了这一本质属性或特征,就把这一物与其他所有的物区别开来了,也就实现了对此物的真正认识。
在此意义上,认识物的方式就是一种寻求与他物相区别的方式,就是一种寻求物种界限的方式,因而在根本上就是一种“形式逻辑”
的方式。
认识一物,就是寻求其所属物种的规定,然后从此规定出发,采取“属加种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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