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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再质证借条的证明力,主要是证据的真实性。
借条是否张三所写?是他本人写的,形式上是真实的。
张三有无向李四到款,实际没有,故借条内容并不真实。
因此,规范的质证意见是,对借条的合法性、真实性有议,理由如下:其一,这张借条当时放在被告办公室抽屉里,被原告偷走,证据收集方式或证据来源不合法;其二,被告当闲着无事,随手写了张借条,因疏忽忘了撕掉,实际并未向原借款,证据内容并不属实。
总之,该借条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缺乏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请法庭不予采纳。
就这个案件而言,如果原告一口咬定借条是被告亲手交给的,而且借款数额又不大,被告很难推翻借条的合法性、真性,官司基本输定。
下面摘录的是原浙江高院院长应勇,现任上海市市长,是们台州黄岩人,其主编的《裁判文书制作指南》所归纳的六质证意见:(1)无异议,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均没争议。
(2)是否属于新的证据异议(即证据资格异议),认为证的提供超过了举证期限,是失权证据。
(3)真实性异议,认为证据非原件、原物或与原件、原不符。
(4)关联性异议,认为待证事实与本案争议的事实不相关(5)合法性异议,认为证据的形式、来源不符合法律规或者认为证人、向当事人提供证据的人与该当事人存在利害系等。
(6)证明力异议,认为对方提供的证据没有证明效力,能证明对方的证明目的或者证明力较弱。
现在检验一下大家的学习效果,这个对全省法官起指导作用的质证模板,有无问题?若有,问题在哪?
大家都讲得很好,我归纳了四方面的问题:其一,对证据的“三性”
没有争议,不代表无异议,只有对证明力也无争议,才算完全无异议;而文中遗漏了关键的证明力问题。
其二,依照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逾期举证,未必证据失权,除非当事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举证,并且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无关;这本书写在民诉法修改前,不算错,我把它作为问题,是为了引起大家的注意。
其三,证人或者向当事人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该因素直接与证据的真实性相关,不是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因素。
文中错将利害关系作为合法性异议理由。
其四,认为对方提供的证据没有证明效力,不能证明对方的证明目的或者证明力较弱,质证异议只有结论没有理由。
为什么证据没有证明效力或证明效力较弱,应当进行适当的说理。
还有一个小窍门传授一下。
如果对于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于关联性、合法性有异议,质证时就直接提有异议的部分,最好不必说对于真实性无异议,除非法庭让你对真实性作出表态。
这样质证的好处是,一旦庭后发现该证据真实性实际存在问题,则还有解释的余地,因为你在庭上没有对真实性明确表示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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