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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二审对银行存款凭条的认证而言,至少带来以下问题思考。
问题一:银行存款凭条是否具有证据的关联性?
问题二:如有关联性,是否具有证明力?
问题三:如有证明力,其证明力大小如何,能否足以证明证事实?
由于时间有限,我们做个简单的分析。
第一步,先分析证据关联性。
证据只要存在证明待证事实可能,就足以构成具有关联性的理由,法律并不要求这一证据须具有证明力。
银行存款凭条具有证明支付涉案货款的可能,至少无法排除这种可能,银行存款凭条不能说不具有关联性;可二审对银行存款凭条的关联性没有予以认定,未免不对。
第二步,分析证据的证明力。
本案中,被告并未认可之前尚有货款拖欠原告,在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之前尚有货款未了结的情况下,根据一般社会生活经验判断,被告提供银行存款凭条证明该款用于支付涉案货款,不仅具有证明力,而且证明力比较充分,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存在。
总而言之,二审对证据的裁判整体上值得商榷,我拿此案例和个别法官讨论过,他们和我持同样的态度,力挺一审认证及判决。
这个案件被最高法院选为典型案例公布,是否有点不可思议?
深入进去分析可知,如果被告认可还拖欠原告之前货款,或者该事实原告能够提供证据证实,则被告的证据虽具有关联性但与待证事实没有实质关联,缺乏证明力。
按照合同法原理,在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数笔债务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
这样的话,原告关于用于支付之前货款的质证异议遂成立。
概括一下,质证的内容包括是否逾期举证导致证据失权,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与大小。
最后要强调的是,质证意见务必做到观点明确、语气利落、表达简练。
对对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哪方面有异议,不能含糊不清。
语气要干脆利落,不能犹犹豫豫,给人以没底气的感觉。
异议的理由要言简意赅地表达出来,切忌长篇累牍。
我还是那句话:能用一个字表达的,就不要用两个字;能用一句话表达的,就不要用两句话。
好,关于这一讲的内容我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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