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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件是在已有原件的基础上以描、复印等方式制作的,非直接来自原始出处,而是间接来源案件事实,是传来证据;复写件是与原件同步完成的,反映的文书内容的原始状态,直接来源于原始出处或直接来源于案件实,应属于原始证据,并非传来证据。
实践中,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复写件应与原件具有等的效力。
当事人如对复写件中笔迹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复写通常是可以作为适格的检材进行鉴定的。
我查阅到的北京市顺区法院[2013]顺民初字第4790号、南京市秦淮区法院[2013秦民初字第1989号、台州市椒江区法院[2013]台椒商初字1329号民事判决书,都认定复写件具有检材的适格性,而复件原则上不可以作为适格的鉴定检材。
注意,原件属于原始证据,但原始证据未必是原件,复写就是典型例子。
另需注意的是,对于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划标准,学界存在不同理解,我们有数即可。
请问诸位,原始证和传来证据是否就是人们平常所说的“第一手证据”
和“第手证据”
?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并不等同于人们平常所说的“第一手据”
和“第二手证据”
。
第一手证据一般是指自己亲自收集来证据,第二手证据则指别人代为收集来的证据。
因此,第一手据可能是原始证据,也可能是传来证据;第二手证据可能是传证据,也可能是原始证据。
例如,当事人亲自收集来的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复印件,属于第一手证据,却是传来证据。
相反,当事人让他人代为收集的合同原件,属于第二手证据,却是原始证据。
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把原始证据和第一手证据等同起来,也不能简单地把传来证据和第二手证据等同起来。
四、单位证明材料的性质
单位出具证明材料,在民事诉讼中比比皆是,如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找所在的村委会出具证明,证明夫妻在家常发生争执。
但这份证明材料是书证还是证人证言,实践中见智见仁。
书证分为公文书证和私文书证。
公文书证是公共管理机关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基于权限所制作的文书。
私文书证是指公文书证之外的文书。
村委会出具村民夫妻感情方面的证明材料,并非属于公文书证。
因为出具这样的证明材料不属于村委会的职权。
村委会对其持有的档案材料可以在复制件上加盖公章,以证明与原件一致;村委会可证明某村民已离开户籍所在地多长时间以上;村委会可证明某村民的身份信息。
出具这样的证明材料属于村委会的职权。
村委会出具村民夫妻感情方面的证明材料,不符合《民诉法解释》第114条对公文书证的规定。
书证具有具体明确的思想内容,往往是在当事人实施民事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记载了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过程,其根本特征在于其客观性,由此决定了其一般不是为特定诉讼制作的,而是形成于某一特定诉讼活动开始之前,或者是在与特定诉讼活动不相关的情形下形成的。
村委会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在诉讼前或诉讼中为其出具夫妻在家曾发生争执的证明,尽管表现为书面形式,但该材料所记载的实为村委会对案件待证实的“感知”
,故宜认定为证人证言。
如果出具该证明材料的关人员不出庭作证,则该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无法确定,需要其证据补强后才能认定,单独不能采信。
在《民诉法解释》修前,实务中大多持这种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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