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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斯福在一次演讲中为自己的行为这样辩护:“全国需要而且要求进行大胆的、持续的试验。
采用一种方法并试行之,这符合常理。
如果这种方法失败了,那就坦白承认并试行另一种。
首先得试行某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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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罗斯福使出了撒手锏——对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业务进行规范。
短短两年内颁布了三部至今仍对全球金融界有深远影响的法律,它们分别是《1933年银行法》(也被称为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1934年证券法》《1935年银行法》。
这三部法律奠定了此后美国金融体系及监管体系框架,总基调只有一个——加强联邦政府对金融业的监管,也就是强化联邦政府层面对金融机构进行规制。
从三部法律诞生第一天起美国学术界的讨论就没有停止——政府规制究竟是防范了风险,还是抑制了效率?
一片争论声中,部分条款在1999年被《金融现代化服务法案》否定,仅仅不足十年,人们又在危机中重新领会了罗斯福的智慧。
《1933年银行法》在全球金融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地位,这一节重点说《1933年银行法》。
每次金融危机的起点都是证券市场,证券市场面对公众,所以非理性情绪表现得最为充分。
然而,金融危机的根源却一定在银行体系和货币政策。
毁灭型创新中一定会有宽松的货币政策支持,毁灭型创新缔造的市场一旦终结,银行体系的资金便可能流入虚拟经济寻找高收益,也就会形成泡沫。
既然如此,《1933年银行法》的目标很简单:商业银行必须与投资银行相互分离,不准许做证券业务!
该法彻底切断了银行体系与投资银行体系的连接,尽管信贷与证券市场还会有某种形式的资金联通,但在法律规制之下一定会减少,也就对危机起到了抑制作用。
从此,美国商业银行与证券、保险业相互分离,也就是所谓的金融分业经营模式,商业银行必须接受美联储监管。
金融分业经营的模式在美国一直延续到1999年,至今在中国仍然是不可突破的金融经营模式。
顺便说一句,根据该法案建立了一家新的机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和存款保险系统。
联邦储备会员银行必须加入存款保险,如果银行破产,在保险额度内的个人存款可以在FDIC得到赔偿。
一部成功的经济规制法案必定与当时的环境相互配合,随着环境变化管理方式也会发生变化。
20世纪末,美国废止了《1933年银行法》,但这并不意味着《1933年银行法》的理念是错误的。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包括美联储在内各方又形成了一波对否定《1933年银行法》的反动:尽管分业金融体系会损耗效率,不一定是最好的管理方法,却一定是最直接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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