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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和医学院的公共卫生系主任美国人兰安生是在中国将医学国家化由理论付诸实践的第一人。
他认为医学国家化“不仅顺应世界各国之潮流,亦深合乎中国医事之现状”
,中国“假使按照国家化之政策而进行之,则数十年后中国公共卫生设施,必大有可观,绝不仅限于环境卫生及传染病预防之施设已也。
其对于个人卫生教育,医事机关及看护服务,以及促进社会各种建设,使其合乎卫生原则,种种设施,自可望其特殊之发展也”
。
对于医学国家化的实施,兰安生提出应当首先“以选拔人才为第一要务”
,“此种人才,必须有专门训练,富于行政才干,而得与世界各国医学领袖人物并驾齐驱者为合宜”
,“其领袖人物,应以人才为主,且应竭力保障其地位,苟无正当原因,不得解其职务”
;行政方面“则当组织强有力之医事机关”
,共有中央、省属、城市和乡村四级。
[67]
医学国家化要求加强中央集权,“公众卫生事业,从地方的,省的,都归中央总部来指导督率。”
[68]还应“使医归国有,医生为社会健康之保障,政府为民众健康之责任者”
[69],所谓“医归国有”
,即“医士对于我们的疾病应当有似军队式的组织,一国的医士都应被那国的政府所雇用”
[70]。
而且“由国家雇用医生在指定地点用国家经费办理卫生事业”
[71],能限制医学的营利性,增强其社会性。
除了《医学周刊集》以外,在其他报刊也能看到与卫生“国家化”
有关的论述。
如黄子方设计了城市的卫生厅:“国家应使国内各医士及看护卫生人员等,一律成为政府官吏,而于每一城市设一卫生厅,其卫生厅之制度,一如各地方之有警察厅然。
厅下分区,区复分所,卫生所掌简单之治疗并介绍较重病人至区诊疗所就诊;卫生区署掌诊疗所及医院等事;地方卫生厅则掌更重大之医疗及手术各务,又总管传染病医院、疗养院及试验所等。
余如城市中一般卫生之监察,派遣看护逐户访问、卫生教育、公告、报告、统计及研究、讨论等事,亦属地方卫生厅所应办。”
[72]
有些知识分子认识到卫生具有的强制性,要求开展卫生事业应依靠国家暴力机关。
如提出“‘公共卫生’之推行,有赖警察予以协助”
[73],以及“国家要谋多数人之健康,不得不限制少数人之自由,督查劝导,家喻而户晓之,斯又警察之责也”
[74]。
还应求诸法律,因为“人的行为,不是完全受道德的支配,应当同时受法律的制裁,才能实地里谋到公众的幸福。
……关于卫生一事,地方政府应有规定之法律,限制有疾病的人们之行动”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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