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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法律与唱片业而言,这是盗版行为,唱片业的老板们说服自己,这就是他们面临的所有问题的根源。
在遭到起诉之后,纳普斯特于2001年关闭。
唱片业还对下载MP3文件的个人进行指控。
2003年的著名案例包括一个12岁的女孩和一个66岁的老太太,事后发现她们的电脑其实从技术上不具备下载MP3文件的条件。
四年之后,美国唱片工业协会在其与明尼苏达州(Mia)一位30岁女性的官司中胜诉,这位女性因为曾下载24首歌曲而被责令赔付222000美元(每首歌9250美元)。
正是在这种环境中,学术型法律人及政治活动家劳伦斯·莱斯格(LawrenceLessig)挖苦地评论道,版权法和音乐产业实践的综合效应已经“宣布我们的孩子那一代是有罪的”
。
这个经典的例子就是詹金斯口中所说的,媒体公司“显然很愿意通过对自己的顾客采取法律行动来和他们对抗,这公然冒犯了所有的经济合理性”
。
唱片业的行为之所以不合理,其原因之一便是,据调查显示,分享文件的顾客实际上会合法地购买更多音乐。
唱片公司一边把精力投入游说政府和起诉顾客中,另一边他们并没有问问自己最基本的问题:他们的顾客想要什么?那就是可以下载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聆听的音乐。
不过,有其他人问出了这个问题,苹果公司的答案便是iTunes商店,它于2003年上线,允许用户合法购买音乐并将其直接下载到他们的电脑或是MP3播放器中。
十年之后,iTunes有了5.75亿活跃用户账号。
市场很好,但音乐产业已经失去了对它的掌控。
在2000年之后的变化期,出现了大量关于数字技术对音乐产业影响的推测,其中有许多是理想化的。
个人音乐家和乐队看到了解放自己的机会,让自己摆脱唱片公司及其臭名昭著的剥削式合同。
许多人尝试各不相同的策略,以跳过中间商直接向听众售卖他们的音乐。
谢菲尔德的“北极猴子”
乐队(Arkeys)赠送自己的音乐,一开始是以CD录音样本的形式,然后是通过自己的网站;他们由此收获了名气和电台点播率,并以此为基础在2005年与“多米诺”
(Domino)唱片厂牌签约。
享誉盛名的乐队“电台司令”
不依靠其前任厂牌EMI,而是利用互联网宣传发布自己的音乐:他们发行的第七张专辑《在彩虹里》(InRainbows)可以从他们自己的网站下载,粉丝愿意支付多少都可以,也可以选择不支付。
这是2007年发生的事,而在接下来的第二年里,音乐分享网站“乐队营”
(Bandcamp)成立了。
它带有社交网站的性质,音乐家可以在网站上在线售卖他们的音乐。
这次由音乐家来定价,但如果粉丝愿意,也可以支付更高的价格,有40%的人的确这样做了。
艺术家们所关心的是出售他们音乐的新途径,而听众则期待着一个理想化的时代,届时所有音乐都可以免费获取。
那时候音乐产业仍然重要,但许多人认为它将不以音乐本身为基础,而是通过围绕音乐所提供的服务来营利。
他们推论,人们最大的障碍将会是在免费音乐的广阔海洋中找到你想要的音乐。
在2000年代,人们关注的焦点是用歌单在MP3播放器中组织音乐,歌单可以由自己创建,也可以由他人创建。
名人歌单风靡一时,人们好奇地想知道,乔治·W.布什的iPod列表(在2005年遭到泄露)是否由他的媒体策划师一手操办。
事实也的确如此。
然而,企业家与初创企业要放长线钓大鱼。
他们雇用程序员和音乐专业的学生,以开发我在本章前文中提到的音乐推荐系统。
如我所说,所有这些与流媒体结合起来,改变了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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