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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句话说,把个别意志中相矛盾和相冲突的那些抵消掉,剩下来的就是公意。
由于公意是人民整体意志的体现,因此,一个国家或政权真正应该体现的就是公意,因为他认为主权就是公意的运用。
所以,他要求该国的所有公民都应该遵守和服从公意,并据此提出了几条主权原则,包括主权不可转让,主权不可分割,主权不可代表,主权是绝对的权力等。
既然主权是公意的体现和运用,那么,当无法形成所有人都共同拥护的公意时,会怎么样呢?那就只有强迫一部分反对者遵守所谓的公意,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少数服从多数”
的情况。
而这样一来,就违反了人的自由意志。
“一个人怎么能够是自由的,而又被迫遵守并不属于他自己的那些意志呢?反对者怎么能够是自由的,而又要服从为他们所不曾同意的那些法律呢?”
①卢梭显然意识到了这样一个悖论,但他并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他认为,真正的公意之下个人是不可能不自由的。
当每个人都以自身及自己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每个人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样与个人相反的意见占了上风只是证明个人错了——因为他所估计的公意并不是公意;假如个别意见居然胜过了公意,那么个人就做了一件并非他原想要做的事,而在这时候个人就是不自由的了。
实际上,这样一个解释并不能解决公意与私意或个人意志的矛盾问题。
因为,公意和个人意志总是难以调和,公意总是趋向于国家公共利益,个人意志总是趋向于私利。
于是,卢梭又提出,要用高于任何个别意志行动的真正力量来武装公意,这种力量就是法律。
“如果国家的法律也像自然的规律那样不稍变易,不为任何人的力量所左右,则人的隶属又可以变成物的隶属;我们在国家中就可以把所有自然状态和社会状态的好处统一起来,就可以把使人免于罪恶的自由和培养节操的道德互相结合。”
②
那么,人民的公意怎样得到合理的表达和贯彻呢?卢梭认为,人民的公意必须通过政府来执行,不过,这种政府本身并不是公意的代表,它只有行政权和执行力,政府的功能就在于执行法律及维持政治的、社会的自由,只是人民和主权体之间的中介。
在这里,卢梭不仅赞成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而且把行政权隶属于立法权,这实际上就相当于承认了人民的革命权,因为,为了贯彻人民主权的理念,人民可以凭其意志任用行政权力者或罢免之。
通过对民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君主政体这三种政府形态的考察,卢梭认为,就一般情况而言,民主政体是最为理想的,君主政体是最糟糕的。
但是,他又指出,对于人类而言,民主政体是可望而不可即的,只有选举式的贵族政体最适合。
因为,民主政体虽然能够把立法权和行政权统一起来,充分地体现公意,但如果国家规模过大、人民的地位和财富差距过大,那它是很难实现的。
他说:“就民主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①。”
对于政体,他并没有固定的一成不变的看法,他认为,具体国家在选择自己的政体时,应结合这个国家的具体情况,如国土面积、土质、气候、风俗习惯、民族性等来作出决定,因为没有一种政府形式是适合于一切国家的。
不过,他坚持声称,当我们要确立一个好政府的标志时,这是可以做到的,那就是任何政体都必须以人民主权为前提。
由此可见,在社会政治理论方面,卢梭从人生而自由平等的基本观点出发,旗帜鲜明地提出了人民主权论,认为国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如果自由被强力所剥夺,则被剥夺了自由的人民有革命的权利,以武力夺回自己的自由,这就为推翻封建专制统治提供了理论基础。
但另一方面,卢梭强调公意和法律在国家生活中至高无上的地位,也为“少数服从多数”
的政治原则提供了依据,进而为专制统治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撑。
法国大革命时期雅各宾派的专政,正是以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为理论支撑的。
这种由自由、民主、平等理念出发而导致的集权统治结果,是值得我们深思和警惕的。
有人在评价卢梭时就曾经说过,“法国革命中的卢梭应该死,因为法国革命后的卢梭必须生”
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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