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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民田租共二百七十七萬石,而官田租乃至二百六十二萬石,民不能堪。
糧重處每里有逃去一半上下者。
嘉靖以後,官田、民田,通為一則。
長洲畝科三斗七升,太倉畝科二斗九升,小民遂代官佃納無涯之租賦。
英宗時,松江積荒田四千七百餘頃,皆因重額,久廢不耕,而稅加於見戶。
以蘇州田賦與唐代租庸調製相較,其差至四、五十倍。
吳中畝甚窄,凡溝渠、道路,皆并其稅於田中。
畝收多不能至三石,少不過一石餘。
私租者重至一石二、三斗,少亦八、九斗。
以一畝租一石計之,唐租一百畝僅二石,是相差五十倍也。
又按:范仲淹集,姑蘇歲納苗米三十四萬斛,較之明代額差十倍矣。
即南宋以東南支軍國之費,其正賦亦只明末五之一。
稍次於蘇州者則為松江。
宋代徵於蘇州者,夏稅科錢。
秋糧科米,約其稅額,共計不過三十餘萬。
松江科亦同於蘇州,共計歲輸不過二十餘萬。
其後因行公田,賦法雜亂。
元初仍宋舊,延祐中增定賦額,蘇州徵至八十餘萬,松江徵至七十餘萬。
元末張士誠取民無藝,蘇州增至一百萬,松江亦於舊額有加。
洪武初,怒蘇民附張,取豪族所收佃戶租入私簿付有司,令如數定田稅,遂一時驟加,有一畝徵糧七斗以上者。
自此蘇州多至三百萬石,松江多至一百四十餘萬石。
民困弗堪,連歲逋負。
洪武十三年命稍減其額,自七斗五升至四斗四升者減十之二,自四斗三升至三斗六升者俱止徵三斗五升,自三斗四升以下如舊。
建文二年下詔:「蘇、松照各處起科,畝不得過一斗。
」如此則百畝十石,較唐尚四倍。
永樂奪位,盡革建文之政,蘇、松復罹重賦之厄。
宣德、正統間,特遣侍郎周忱巡撫其地,蘇州得減秋糧七十餘萬石,松江得減秋糧三十餘萬石。
然十輕二、三,較他處相去猶若天淵。
主計者但曰「東南財賦之鄉,減之則國用不足」。
自萬曆迄明末,惟有不時額外浮增,無復寬省。
然民之實完於官者,亦歲不過十之五、六。
蘇、松有司,終明世完及七分者即為上考。
又按:明洪武二十六年制,凡戶部官吏不得用浙江、江西、蘇、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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