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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季年,各督、撫凡敢抗。
咸豐以後,始汰滿用漢。
同治初,官文總督湖廣官罷,滿人絕跡者三年。
僅英翰擢至安徽巡撫。
當同治己巳、庚午間,各省督、撫、提、鎭,湘、淮軍功臣占其大半。
然不久滿人勢力復盛。
甲午後,滿督、撫又遍各省,以迄於亡。
其援用漢人,則先旁省而抑江、浙。
乾隆八年,杭世駿奏:「天下巡撫尚滿、漢參半,總督則漢人無一焉。
又果於用邊省之人,而十年不調者,皆江、浙之人。
」
內外官制分別又嚴,地方親民官甚少昇遷之望。
明有行取之制,在外推官、知縣等可以入任科道。
清乾隆中停止之。
亦無展布餘地。
清制於縣、府上加道,省、布政司。
道、府、廳、州。
縣,已成四級。
上有督、撫為五等。
長上加長,臨制益密。
地方親民官,仰承奉迎之不暇,何論實濟政事?
「三藩」亂後,各省錢糧,掃數解京,地方絕無存留,更不必言建設。
康熙以前,各項錢糧,除地丁正項外,雜項錢糧不解京者尚多。
自「三藩」之變以來,軍需浩繁,遂將一切存留款項盡數解部。
其留地方者,惟俸、工等項。
此外則一絲一粒,無不陸續解京。
雖有尾欠,部中亦必令起解。
地方扣留財賦,不解中央,其事始咸豐時。
正是各省滿員淘汰,漢人重復起用之際也。
雍正以後,並以「火耗」歸入正項,地方更無餘款,更說不到實濟。
乾隆十年柴潮生上疏,謂:「康熙間法制寬略,州、縣於地丁外,私徵火耗。
其陋規匿稅,亦未盡釐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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