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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耗羨歸公,一世弊竇,悉滌而清。
然向者本出私徵,非同經費,端介有司不敢苟取,賢能者則以地方之財治地方之事,故康熙間循吏多實績。
自耗羨歸公,輸納比於正供,出入操於內部。
地方有應行之事,應興之役,一絲一忽,悉取公帑。
有司上畏戶、工二部之駁詰,下畏身家之賠累,但取其事之美觀而無實濟者,日奔走之以為勤,遂成天下之大弊。
」
雖內如翰林編、檢,外如道、府長官,亦不得專摺言事。
清制,京官除各部、院堂官及道科外,外官除督、撫、藩、臬外,均不准專摺言事。
翰林院編修、檢討,皆由庶起士授職,士林欣羡,以為榮遇,然謀議不參,諫諍不納。
寮友過從,但以詩、賦、楷法相砥礪,最高討論經籍訓詁止矣。
較之明代以翰林儲才之初意,差失甚遠。
翰、詹授日講起居注官得遞摺。
道領數郡,府領數縣,職位於外官不為不崇,然清代旣上臨以督、撫、藩、臬,又禁不許專旣言事,以視漢之太守得直達天子者,相去已遠;就明代百官布衣皆得上書言之,更難相擬。
又嚴禁士人建白軍民利病。
順治九年,立臥碑於各直省儒學之明倫堂。
凡軍民一切利病,不許生員上書陳言。
如有一言建白,以違制論,黜革治罪。
又生員不許糾黨多人,立監結社,把持官府,武斷鄉曲。
所作文字,不許妄行刊刻,違者聽提調官治罪。
按:明史選舉志:「洪武十五年,頒禁例十二條,鐫立臥碑。
」有云:「一切軍民利病,農、工、商賈皆可言之,惟生員不許建言。
」惟並不禁立監結社與刊刻文字。
即不許建白之禁,在明代實係具文。
故生員把持地方,至顧亭林擬之為「魏博牙軍、成都突將」。
至清代始對士人言論、結社、出版三大自由,皆切實嚴禁。
清初如金聖歎諸人,即因此橫罹非辜。
自後士人遂無敢犯者。
又按:明臥碑又有一條云:「生員內有學優才贍,深明治體,年及三十願出仕者,許敷陳王道,講論治化,述作文詞,呈稟本學教官,考其所作簽名具呈,然後親齎赴京奏聞,再行面試。
如果眞才實學,不待選舉,即行錄用。
」是明制不許生員建言軍民利病,而許其敷陳治道,與清制用意自別。
清廷又劃山海關以外稱東三省,其政制不與內地同。
按:遼河東、西岸,其地久為中國之一部分。
如燕太子丹之逃秦,衛滿之獨立,以至三國時公孫度之稱帝,其合則為中國之郡縣,其分亦中國人之事業。
滿洲起於吉林長白山外,遼河兩岸皆逐步取之於明。
及入關以後,惟恐中國不能久踞,故特以關外為其禁地,備作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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