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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自萬曆十六年定有戮屍條例,專指謀殺祖父母、父母而言。
國朝因之,更推及於強盜。
按:雍正時呂晚村即戮屍寸剉,則不止於推及強盜而已。
一曰緣坐。
緣坐之制,起於秦之參夷,及收司連坐法。
漢高后除三族令,文帝除收孥相坐律。
惟夷族之誅,猶間用之。
晉以下仍有家屬從坐之法。
唐律惟反叛、惡逆、不道,律有緣坐。
今律則姦黨、交結近侍、反獄、邪教諸項俱緣坐。
一案株連,動輒數十人。
一曰刺字。
刺字乃古墨刑,漢文帝廢肉刑而黥亦廢。
魏晉六朝雖有逃奴劫盜之刺,旋行旋廢。
隋唐皆無此法,石晉天福間,始創刺配之制,相沿至今。
」據此知清代用刑,實襲用歷代之重法。
雖無明代廠衛廷杖之慘,而文字獄之深刻,則過於明尤遠。
大臣稍失意旨,輒下外廷判罪,陽示至公極仁,而外廷仰承鼻息,加苛倍刻,遂開有史未有之先例。
最著者,如年羹堯逮至京師,以雍正三年十二月。
下議政大臣、三法司、九卿會鞫。
具獄辭:「年羹堯大逆之罪五,欺罔之罪九,僭越之罪十六,狂悖之罪十三,專擅之罪六,忌刻之罪六,殘忍之罪四,貪黷之罪十八,侵蝕之罪十五,凡九十二款,當大辟。
」然後由雍正下諭貸其死。
凡清廷殺大臣例如此。
其尤可笑者,清制,國恤,諸臣當於百日後薙髮。
乾隆孝賢皇后崩,有錦州知府金文醇被劾違制,逮下刑部擬斬。
乾隆以為不當,責尚書盛安沽譽,予重譴。
而江蘇巡撫安甯又舉江南河道總督周學健薙髮如文醇,因並命逮治。
且詔諸直省察屬吏有違制薙髮者,不必治罪,但以名聞。
時塞楞額為湖廣總督,亦薙髮,具疏自陳。
乾隆諭文醇已擬斬決,豈知督、撫中有周學健,豈知滿洲大臣中有塞楞額,因釋文醇、學健,賜塞楞額自盡。
然學健終因此以他罪誅。
蓋積威之下,廷臣惟務刻深免禍,乃至以薙髮一小節誅兩大臣。
而清廷滿、漢歧視之心,更昭然若揭矣。
以清代與元代相比,清代漢化之程度特高,元恃武力,故輕視中國。
滿洲無所恃,故刻意模倣漢化。
而其為狹義的部族政權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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