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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新《规范》不是强制性的法律,而是教师行业性的纪律,是倡导性的要求,但同时具有广泛性、针对性和现实性。
如新《规范》中写入“保护学生安全”
,这是由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所决定的。
中小学教师面对的是自我保护能力弱的儿童和少年,对于未成年人群体,教师应当负有保护的必要责任。
新《规范》中的“禁行规定”
是针对当前教师职业行为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也是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而提出的,如“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自觉抵制有偿家教”
等,但“禁行规定”
也并非包括了教师职业行为中存在的所有问题。
一个阶段提出一些阶段性的、可操作的、具体化的要求,能够使学校和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明确要求,有规可依,有章可循,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不断提高、促进师德水平。
五、《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核心内容解读
新《规范》共六条,体现了教师职业特点对师德的本质要求和时代特征,“爱”
与“责任”
是贯穿其中的核心和灵魂。
(一)“爱国守法”
——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
热爱祖国是每个公民,也是每个教师的神圣职责和义务。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
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每个社会成员知法守法,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做法律禁止的事情。
(二)“爱岗敬业”
——教师职业的本质要求
没有责任就办不好教育,没有感情就做不好教育工作。
教师应始终牢记自己的神圣职责,志存高远,把个人的成长进步同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同祖国的繁荣富强紧密联系在一起,并在深刻的社会变革和丰富的教育实践中履行自己的光荣职责。
(三)“关爱学生”
——师德的灵魂
没有爱,就没有教育。
教师必须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
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
(四)“教书育人”
——教师天职和道德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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