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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应当指出的是,宪法是一个国家内全部法的总渊源,宪法中规定的国家基本制度、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都直接或间接地制约着教育活动,是一切教育立法的重要依据。
任何形式的教育法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二)教育法律法规及分类
关于教育法律,学术界表述不一,最具典型性的有以下几种:(1)侧重教育法律的本质。
有的学者这样定义:“教育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活动的行为规则。”
[1](2)侧重于教育法律的性质。
如有学者认为教育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可以界定为调控教育行政关系的法规的总称。
它以国家教育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职责、活动原则、教育管理的制度和工作程序为主要的规范内存,在管理教育活动的过程中发生的,国家行政机关之间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同其他国家机关、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的种种教育行政关系。
[2](3)侧重于教育法的调整对象。
如有学者将教育法定义为:“教育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教育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教育法律指的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发布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
狭义的教育法律指的是国家立法机构根据宪法、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
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文件,称为教育法律。
教育法律又分为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单行法律。
1.教育基本法律
教育基本法律是国家调整教育领域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问题和全面规范教育工作的基本法律规范,是依据宪法制定的全面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可以说是教育领域的“宪法”
,是教育法律体系中的“母法”
。
教育基本法通常规定一国教育的基本方针、基本任务、基本制度以及教育活动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等。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教育基本法。
如日本1947年的《教育基本法》,俄罗斯联邦1992年的《俄罗斯联邦教育法》,法国1975年的《教育基本法》,匈牙利1973年的《匈牙利教育制度法》等。
我国的教育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
该法于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同年9月1日起施行。
在我国的教育法体系中,《教育法》处于“母法”
的地位,其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都要以《教育法》为基本依据,不得与其相抵触,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教育法》是宪法之下的国家基本法律。
《教育法》共有十章八十四条,规定了我国教育的性质、方针、地位、基本原则,规定了教育的基本制度,确定了各类教育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同时还规定了教育与社会的关系,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等一系列内容。
关于《教育法》的基本内容后面会详细解读。
2.教育单行法律
教育单行法律是指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原则制定的调整某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体部分关系的教育法律。
前者如《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后者如《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
完备的教育法律制度,在教育基本法之下,其他教育单行法律应基本覆盖教育的主要部类和教育的主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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