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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教育法规
广义上讲教育法规是有关教育方面的法令、条例、规则、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也是对人们的教育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它是由国家政权机关制定,以国家暴力机器为后盾而实施的,对人们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起着保护和规范的作用。
把教育法规和教育法律混合称为“教育法律法规”
。
狭义的教育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和最高教育行政部门为实施、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教育法规。
它一般称“条例”
“规定”
“办法”
。
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三)教育政策
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依据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而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行动准则。
作为党和国家基本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教育政策是依据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由党和国家制定的,而不是个人制定的;是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是一种行为准则,它决定着政党和国家在教育方面的工作方向和措施,而不仅仅是种思想。
不同性质的政党或国家,有不同的教育政策。
我国的教育政策通常体现在党和政府做出的决议、决定、纲领、通知、报告、声明、号召、口号等政策性文件中;或者以党报、党刊、社论等形式发布。
我国教育政策性文件的种类、内容极为丰富,它可以表述党和国家在教育问题上的根本大政方针,也可以是某一事件或某一现象的处理性文件。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制定的教育政策有《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1985)、《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3)、《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1999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
三、教育活动中主体间的关系
现代社会,教育几乎涉及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人,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从教育活动的举办、管理、实施到参与、接受和监督,涉及的对象是广泛的,包括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学校、教师、学生、家庭等。
他们在教育活动中依法享有各自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由此看来,教育活动中的主体具有多元性。
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多样的、复杂的,归纳起来有以下三种。
(一)教育关系
教育关系是指人们为了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完成一定的教育任务、通过交往而形成的关系。
教育是一种社会现象,教育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教育活动中人们的交往便构成了教育关系。
如教与学的过程中形成的师生、学校、教师、家庭、社会等的关系。
教育活动目的的达成,教育任务的完成要在教育关系中实现,教育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关系不同,就会对教育活动产生不同的影响。
教育关系的形成过程中,给人们带来的利益也不同,因此,这种关系的形成就必须有一定的规范来协调和约束。
(二)教育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的规定为前提的,教育领域里的关系,凡是由教育法律法规来调整和约束的关系,就是教育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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