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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理说也可以降价,但根据国际惯例,在同一次展销会上的价格要保持不变,不能出现对不同的客户报出不同的价格,这就是公平原则。
那天晚上既然以80美元确定成交价,在这次会上就只能以80美元继续。
事后才了解到L在那次展销会上大量抛售了其积压的同种商品。
而S公司除了那笔交易外,在整个展销会期间几乎没有再获得新的订单,因此,这是一次失败的参展活动。
案例讨论:
1.为什么L如此快地和S签订货合同?其用意是什么?
2.S的错误在哪些方面?为什么那么容易落入圈套?
3.如何避免这样的问题?应该如何对待“老朋友”
的来访?
因此,仔细研究有关法律条款的内容和适用范围是在合同谈判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特别是国际惯例,我们如果没有注意到其制约作用,而在谈判中没有给予充分重视的话,很容易被他人所利用。
由此可见,律师的作用在谈判中处于很重要的地位。
各专业外贸企业都聘用了专职的经济律师,甚至设立专门的律师办公室,协助制定规章制度,并要求起草的合同必须得到律师的检查和修订,在律师认可的条件下才能签订。
这项措施还包括合同以外的,如专门信函、文件等都要获得律师的首肯,以预防与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惯例冲突。
同样,国际上存在着许多标准,如欧盟标准、美国标准,涉及如汽车、食品、药品等许多门类的商品及技术,有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也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
因此,在合同条款谈判中必须有专业人员参与,从起草到修订,直至签约,都要认真对待。
即便如此,谈判人员本身也应该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水平和法律意识,这样不仅提高了谈判的效率,而且容易和专业人员沟通。
在这里还要提出一个非常值得注意的问题:合同文本采用的语言。
曾经发现过去有许多企业和国际上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采用多种语言文本。
在条款中还专门注明:
本合同中英文文本各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这是非常危险的做法,其问题主要有:
(1)多种不同的语言表达同一个法律意见很容易发生歧义;
(2)具体的法律条款只适应于特定的国家、地区,不能解释其他范围的问题;
(3)从语言本身来看,也很容易令人产生多种理解,尤其是中文的特殊用法更不容忽视。
那么,谈判合同采用什么语言为好呢?
(1)谈判过程中将其作为一个重要问题提出,由双方共同协商采用什么语言文本。
当然,合同可以有多种语言的翻译本,但在合同条款中必须明确规定:
本合同以××语言文本为准。
(2)选择合同语言的一般原则为,依据合同的主要执行地,即属地原则。
如果合同的执行地主要在中国,一般宜采用中文,如在国内的中外合资企业。
而许多国际贸易合同涉及多个国家和渠道,采用中文就不太方便,采用英文文本比较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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