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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条款完整性原则
合同条款必须完整,不能有任何遗漏或省略。
因为条款中的疏忽或遗漏,将对今后的实施过程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不能以心领神会、交情友谊来代替合同条款。
每项条款必须达到5hen、、howmany)。
具体内容将在下一节中详细讨论。
【案例9-2】合同条款不完整带来的损失
Z公司为参与Y国某项工程的投标业务,于7月21日上午委托K包裹运送服务公司办理标书快递,要求其必须于当月25日之前将标书送达指定地点,Z和K签订了快递合同。
但由于K公司具体经办人员的疏忽,使标书在国内滞留了两天,到27日下午标书才到达Y国指定地点,超过了投标截止时间(25日)。
使Z公司失去了投标的机会,蒙受了较大经济损失和获取利润的机会。
故Z公司向K公司提出退回投递费用1432元人民币,赔偿直接经济损失10360美元的要求。
K公司辩称,当时没有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具体的到达时间,而投递时间为六天零五个小时,并未超过国际快件从中国到Y国的四到七天的合理运送时间,因此并无延误送达标书的事实。
之所以在国内滞留两天是因为Z未按规定注明快件的类别、性质,以致K没有顺利报关,因此责任在Z。
这场纠纷就一直闹上了法庭。
其实,主要责任当然在K,没有按Z的要求及时送达。
最后,K也承认了自己的疏忽和错误,但却无法兑现Z所要求的赔偿,因为在合同中没有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只能按照国际惯例进行通用性赔偿。
案例分析:
分析合同条款中的不足,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Z要求25日前送达的要求只体现在口头上,没有在合同中明确写下来,尽管最后仍得到确认,但费了大量周折。
其实,如果在合同中明确时间的话,操作人员可能就不会发生延误。
其次,合同中没有明确所投递包裹的类别和性质,最后留下了口实,被K利用作为滞留的理由。
最后,合同中没有明确提出违约赔偿责任。
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延误该如何赔偿,因此最终只能按照国际惯例执行,使Z遭受较大损失。
案例讨论:
1.在委托其他服务公司进行专门的业务时必须考虑哪些问题?
2.仅仅依靠口头的吩咐解决问题行吗?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引申出一个普遍性的问题——格式化合同。
现在许多经常性的交易过程中大家习惯采用已经由卖方印制好的格式化合同,只要将其中的空格填满就万事大吉了。
有些卖方还会对此作出解释,说是国家统一编制的合同,不能修改。
这种说法值得注意。
如果真的有标准化的合同的话,还要谈判干什么?还存在什么公平原则?当然也不是说不可以使用格式化合同,因为有了格式化合同的确可以节约起草合同的时间,但不能认为不能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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