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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可操作原则
合同是今后行为的依据,其可操作性是十分重要的。
合同的可操作性包括许多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
(1)公平性。
合同签署方都要在不受制约的情况下承认和同意合同中的内容和要求。
关键是不受制约,就是合同的签署不是被迫的行为。
目前社会上对一些合同的内容称之为“霸王条款”
,其意思就是这种条款是合同中的一方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被迫接受的,这就是公平性缺失。
要明白一个道理,在谈判中利用威慑力迫使对方勉强接受的合同,在当前来说似乎解决了问题,但从长远来看,对方在执行过程中必然会想尽一切办法回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因此签订这种不平等条款不一定带来有利的结果。
(2)依据性。
合同的内容应该是双方约定的行为依据,因此,必须是可以按照其规定没有歧义地进行。
同时一旦发生争议,它们又可以成为判定责任的依据。
为此,合同条款不仅应该具体,而且在时间的限定上应该十分清楚,责任的分担、权利的分配必须落实得十分具体和明确,义务的承担也必须具体而明确,从而充分保证双方约定的利益获得。
(3)系统性。
合同由多个条款构成,有的还有多个子合同或分合同,因此,其系统性就十分重要了。
不能在合同中出现矛盾和不协调的内容。
这种现象经常发生,因为条款中的不协调造成合同履行的困难常常会导致经济纠纷。
特别是一些复杂的工程合同和长期合同都存在这种隐患,值得注意。
【案例9-4】产品说明书的作用
S玩具进出口公司是专门经营玩具制造和出口的企业。
前几年发生了一件意想不到的事故。
出口到美国的一批长毛绒玩具,销售情况正常,却引起了一场民事纠纷案。
一户买家购买了这种玩具后,孩子在玩的过程中将玩具拆开,而其中的弹簧跳出把孩子的眼睛弹瞎了,因此该客户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200万美元。
该法院受理此案并向S公司发出传票及起诉书。
如果在国内发生这样的事情似乎不会有这样的结果。
问题出在哪里?
S公司查阅了这笔贸易的合同,没有发现有什么特殊的不同。
合同中有关产品的内容只包括数量、规格、交货日期等一般性条款,而且该批产品已经得到了有关方面的质量认定,没有发生质量事故的可能。
按常规思维是买家自己在玩的过程中不小心引起的事故。
S公司应该没有什么责任。
仔细分析合同条款发现存在这样一段话:
“产品的使用要求详见产品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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