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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灾人祸、事情发生巨大变化等事件都会使原来策划好的计划、方法失去意义,只有各方主动配合,从大局出发,才能克服因此而带来的困难。
(4)发生合同纠纷时,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纠纷要处理,但相互推诿、扯皮不仅不可能解决问题,还会带来更大的损失。
因此,首先承担各自的责任,再来处理损失,是最有效的方法。
2.附随义务
所谓附随义务是指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但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履行的义务。
《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这些义务是法定义务,无论当事人在合同中是否约定,都不妨碍这些义务的存在,当事人违反这些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时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些规定都来自合同履行的惯例,得到社会公认,也得到法律的支持。
3.在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合同履行更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法》第61条规定,如果合同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这样的问题经常发生,在谈判中没有预计到的或考虑不周的问题,在执行中发生了,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双方再次开始谈判,协商解决办法,签订补充协议。
这在后面的内容中将作为重要问题提出来进一步讨论。
11.1.3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是指合同履行是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的的。
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始终是人类经济活动的基本宗旨。
因此,在履行合同时无端进行浪费、拖延,从而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是不能接受的。
无论合同中有无相应的条款,都可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现在社会上有些人总在想尽一切办法钻政策不完善、不配套的空子,达到获取私人利益的目的,这本身就是违法的行为。
不能说因为法律上没有这样的规定就不能追究责任。
11.1.4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生效后,发生了不能预见也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势,使合同订立的基础发生变化,如果照旧执行的话,将对某一方,甚至各方有失公平,因此,依照诚实信用原则,这种情况下应当允许合同变更或合同中止。
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的目的是追求价值目标的公平和公正,因此,其适用性有很严格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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