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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由于当地消防部门认为甲公司生产车间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要求其停工整顿,因此可以明确知道甲已无法按期完成合同要求。
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乙公司有权主张不安抗辩,中止履行其义务。
归纳起来的结论应该是,甲公司因消防部门要求其停工整顿,而将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货,但并不表明其在主观上将不履行合同。
因此,甲公司的行为没有构成默示违约,但甲公司因停工整顿,表明已经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乙公司可以主张不安抗辩,而中止履行其义务,即取消合同。
另外,乙公司没有按期付款构成的是违约,甲公司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这一违约只是延期付款的责任,并且延期时间只应该计算至乙公司提出中止履行其义务之日。
在此之后,乙公司是依法中止合同,不再承担违约责任。
从中可以归纳出以下问题。
1.合同双方都没有较强的法律意识,等到问题发生后诉诸法律,提出的要求都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给双方都带来很大损失。
2.甲公司的生产车间不符合消防要求,本身就是法制意识缺损的结果,合同履行不下去是这种行为的必然结果。
如果不发生这样的事故,乙公司未按期付款,带来的损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补偿。
3.乙公司也是如此,首先没有按约定操作,因此,违约在先,处境被动。
这场诉讼中,乙公司无法得到因没有及时拿到货物而应该获得的补偿。
如果乙方按期付款的话,由于甲公司已经不能履行合同,乙公司的利益将受到严重损害。
这样乙公司不仅可以因此追回付出的10万元加工费,还可以获得因对方不能准时交货的赔偿。
案例讨论:
上述两个案例都涉及合同履行中的法理问题,这样的例子有许多,但都说明了在合同履行中要用好法律工具。
请继续讨论:
1.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从什么时间开始关注法律问题?
2.作为经营者至少应该掌握哪些法律法规?掌握到什么程度?
3.发生合同纠纷时应该通过什么渠道来维护己方的权益?
4.国际商务活动中的问题更复杂,应该借助什么机构来用好法律工具?
[1]参见白彦锋:《国际经济惯例宝典》,103页,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1。
[2]参见王利民、崔建元:《合同法教程》,299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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