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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与田园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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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文·白璧德
张源译
自文艺复兴直至18世纪的这个阶段,如我在《民主与领袖》一书第一章所示,有一个鲜明的标志,即个人逐渐从外在权威(outerauthority)及其强加于个人的超自然信仰(supernaturalbeliefs)中获得了解放。
然而,个人并未利用这种新获得的自由批判性地创建某种传统宗教的对等物,反而日益走向了自然主义。
与此同时,他常常还会沉迷于那种与马基雅维利(一个典型的政治上的自然主义者)的学说截然相反的政府理论,这个现象颇为奇怪。
现在诸多美德已经日益与“自然”
联系在了一起,而在过去则常常被看作是来之不易的成果(hard-wornfruit),不但要借助人文的规训,并且要借助宗教的规训才能获得。
如果美德与自然之联系的合法性得到确立,那么我在开头提到的亚里士多德的政治思想(即政府与民众的精神特质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显然就应该加以捐弃。
不过,在抛弃亚里士多德之前,我们最好还是考虑一下,当前对“自然状态”
说的时髦解释是否潜藏有诡辩的成分。
如我们所见,先在于制定法(positivelaw)与有组织的社会(ay)之前的自然状态与自然法的概念,并非什么新鲜事物。
它萌生于古典时代、特别是古典时代的斯多葛派,[1]并且跨越了整个中世纪,主要体现为斯多葛派对罗马法的影响渗透而留存了下来。
我曾经说过,由于文艺复兴直接返回到了斯多葛派以及其他古典源头那里,自然状态与自然法的概念便又得到了强化。
此外,我们还发现,早在教父(ChurchFathers)时代便出现了一种趋势,即将所谓的自然状态等同于堕落之前的人的状态,从而便给予了这种状态一种共产主义的色彩,同时将人之天真状态的丧失与私有制的出现联系了起来。
[2]尽管自然法从其自身的角度来看也不失神圣,但与神法(thedivinelaw)——人们通过天启而获得的确信无疑的知识——相比,其权威性依然不可同日而语。
只要人们坚信上帝之法(God'slaw)的这种确定的表现形式,关于自然状态的论断就必定会受到一种极具生命力的信念的干扰,即人的内里都残存着一个“老亚当”
(oldAdam,按指人身上遗留之元恶)。
以胡克为例,他的《论教会体制的法则》(EcclesiasticalPolity)出版于1592年,洛克诸多关于自然法的观念都继承自他的观点。
尽管胡克宣扬这一观念,同时却又宣称:“制定法律是为了在民众当中确立外在的秩序与政府的统治,然而,除非首先认定人的意志顽固不化而又桀骜不驯,不愿遵守其人性中的神圣法则——总而言之,除非首先认定人就其堕落的心灵而言几乎比野兽好不了多少,法律才能如其所是地得以制定”
。
从胡克过渡到洛克的期间,对人的堕落(man'sdepravity)的那种坚信已经明显弱化,实际上格老秀斯早就断言哪怕没有上帝,没有确凿无疑的天启,人也能够在自然法的指导下正确处理政治事务,而自然法便是正确理性的法则(lawhtreason)。
我们注意到,伴随着这种对理性的崇拜与美化,同时还出现了对本能的崇拜与美化,后一趋势早在16世纪便已初现端倪,此后更发展出对“高尚的野蛮人”
(thenoblesavage)——此即其最具特色的一个表达——的狂热崇拜,并由此走向了极致。
然而,直到18世纪早期,这种对本能的崇拜与美化才获得了那种鲜明的情感上的特征,从此其影响开始波及伦理之根基。
夏夫茨伯里提出的“道德感”
(themoralsense)一说及其所暗示的那种本能的善(instinctivegoodness)立刻便大受欢迎,广为流行。
正如约翰·霍金斯爵士在其所著《约翰逊传》(LifeofJohnson)一书中所说:“他‘费尔丁’将美德分解成了各种美好的情感,并使之与道德义务和责任感对立了起来,就此而言,费尔丁的道德不过是夏夫茨伯里伯爵之道德的庸俗版。
是他发明了那个流行的词儿——‘善良的心’(good),现在人们天天都在使用这个词来代替真正的德行,而这个词的意义,实际上和我们说一匹马的美德或一只狗的美德没什么区别。”
不单是夏夫茨伯里这种乐观的自然主义者,就连曼德维尔那种自然主义式的犬儒主义者,也为此后我所说的卢梭的情感伦理(theemotiohics)铺平了道路。
在卢梭看来,自然状态并不是理性的状态,反之,能思考的人早已久经世故,或者用卢梭的话来说,已经是“堕落的动物”
(adepravedanimal)。
卢梭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是彼此隔绝的,同时是为本能所支配的。
不过,这些彼此隔绝的个体不会像霍布斯所宣称的那样,完全为“自利”
(self-love)之本能所左右,以至于相互为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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