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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同时,它与法国新一代年鉴学派的有关看法,也有一致之处。
在法国,新一代年鉴学派的代表人物们也认为,“不可能用文化层面以外的经验来推论解释文化实践”
。
[5]阿普尔比(J.Appleby)等著的《历史的真相》一书甚至认为,后现代主义的新文化史研究同样具有此类特点,并指出:“后现代的解释理论并不止于强调文化产物的完整性,它们不允许任何人将文化与文化之外或之下的事物扯上关系。
不论是将文化与自然环境还是物质条件联系起来讨论,他们都予以质疑。”
[6]可见,这种观点的确很有影响,值得深思。
常金仓等关于文化因素整体性把握的强调,笔者大体上予以认同,他主张以抓住带有多种文化因素整合而成的“文化现象”
为深化文化史关键点的研究方法,笔者也深以为然。
不过,他所理解的文化范围毕竟还是过宽了一些,因而对基于这种宽泛理解意义上的整体性的强调和“以文化解释文化”
策略的固执和排他,也就多少显得有点偏执。
实际上,文化还是存在其自身界限的,政治、经济等现象在有的时候、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的确可以被看做文化,但就其本质来说,它们仍然有着不同于文化的独特内涵。
因此,在笔者看来,“文化史”
研究其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或者说它实际由两方面的内涵构成:首先,它意味着一种为了研究方便而作出的相对设定的论域,要求把历史上有别于政治和经济的文化发展内容作为专门研究的整体对象;其次,它也是一种方法、一种视角,要求从文化的角度来发现、分析和认知社会历史问题。
但它并不把一切社会历史现象都当做纯粹的文化现象,而是认定一切社会历史现象中,都含有程度不同的文化因素(如社会心理、政治态度和经济思想等)。
揭示这些文化因素的独特存在形式和活动方式,其内在的互动形态、整体结构及其外发的社会功能,我以为就是文化史的研究任务。
以上两方面的内涵,常常要被人看做是相互矛盾,其实不然,它们在根本上相互统一。
那种认为文化无所不包的论调无疑是荒唐的。
同样,无论何种形式的“文化决定论”
,也诚如秦晖所言,可能终究是贫困的。
但文化因素及其功能的广泛存在和渗透却不容否认和忽略,这也正是文化史学科所以需要和能够存在的根本理由。
(二)
依笔者之见,“文化史”
的内涵决定了文化史研究大体可由以下三个层面组成:一是相对单纯的文化人物、事件、各文化分支门类自身一般状况的研究,这是综合度相对较低的层面,但却是进一步深化研究的基础;二是常金仓所说的带有多种文化因素整合而成的“文化现象”
的发现和阐释,即从各文化因素和门类的相互联系的视野中,找出一些有意义的、相通相贯的文化共像和问题出来,加以解析。
其主要任务是揭示文化内部各因素的关系实态。
由于其所涉范围、所跨越的时段,所包括的内涵的深度和重要性有别,“文化现象”
本身也有不同层面之分。
如果研究者不具备广博的知识储备和把握文化整体的能力,甭说解析,即便发现与提出有价值的文化现象与问题来,也将是困难的。
三是文化与社会政治、经济等的互动关系的研究层面。
这一般要体现到对具体的文化现象和问题的解析中去,但其最高境界,往往表现为对文化时代精神的揭示及其文化社会功能的把握上。
它从方法上根本突破了“以文化解释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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