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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局限。
但这种研究弄不好容易庸俗化、简单化,其等而下之,就是以前许多文化史著前面“政治经济背景”
的那种僵硬、割裂式铺陈,所谓“高处不胜寒”
正是此意。
在第三个层面上,我们可以听听欧洲当代“新文化史”
的杰出代表、剑桥大学文化史教授彼得·伯克(PeterBurke)的有关告诫,他强调不能“简单地用社会的文化史来替代文化的社会史,我们需要同时带着这两种观念进行研究,当然,这可能很难。
换言之,能够从辩证的角度考察文化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把双方都看成是积极的和消极的,决定的和被决定的伙伴,这是最有益的”
[7]。
伯克并不把文化单纯看做是第二性的被决定的东西,也不提文化的“反作用”
,而是认为文化也可以决定社会政治经济,到底谁决定谁,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这与唯物史观有别。
但他强调新文化史研究不能忽视文化与社会双向互动的历史关系,对于我们却不无启发。
就此而言,那种将“新文化史”
径直地称为“社会(的)文化史”
的做法,可能也是片面和不太准确的,因为它忽略了其中“文化的社会史”
的另一个重要取向。
如果说“社会的文化史”
取向,更注重解释文化现象形成的社会因素;那么“文化的社会史”
取向,则更关注揭示思想观念、文化价值的社会化过程,对社会的渗透和影响。
这样看来,“文化的社会史”
取向不仅不能被取代,倒很可能还是更体现文化史研究特色的所在,不过,其难度显然也更大。
以上两种研究取向的具体实践,或可以拿人们经常引用的美国汉学家艾尔曼关于清代经学的研究,和杜赞奇在探讨华北农村时力图揭示的“权力的文化网络”
形态作为代表。
2001年,笔者曾参加刘志琴、李长莉、左玉河等发起组织的“社会文化史”
研讨会,在会上,我作了《也谈“社会文化史”
》的发言,提出:“社会和文化既不可分,历史更是一个整体。
文化有其社会性,社会也含有文化质。
……这样一种方法,如果要我来概括,或许可以用两句话来表述,那就是第一,文化现象的社会考察或探究;第二,社会生活的文化提炼或抽象。”
我还强调,这种新的研究方法,“不同于以前流行的那种由学术、教育、习俗、道德、文学等固定板块所构成的带上层精英倾向、分割拼盘倾向、干巴枯燥倾向、片面简单倾向的‘旧文化史’(姑且如此称之,未必切当)”
。
并认定,从已有的研究实践来看,“无论是在本质关怀,还是在基本思路和表述方式上,它都应当有助于真正有效地克服上述‘旧文化史’的弊端”
。
从而表达了对“社会文化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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