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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笔者对于剑利博士商榷意见的几点回应。
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原载《近代史研究》2015年第3期,略有删节)
参考文献
[1]龚圆常:《男女平权说》,载《江苏》(东京)1903年第4期,第145页。
[2]忏碧:《妇人问题之古来观念及最近学说》,原载于《中国新女界杂志》1907年第5期。
见李又宁、张玉法主编:《近代中国女权运动史料》上册,台北,龙文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版,第247~248页。
[3]佚名:《男女问题》,载《大陆》(上海)1905年第3卷第6期,第5页。
[4]如从教育方面提出类似前述意见者,就有《论男女共学之利害》一文,见《教育世界》1904年第3期,总第71期,第7页。
[5]剑利博士对李欧梵先生观点的概括是否准确,或有待查考,笔者姑且暂予转述。
[6]在剑利博士看来,“近代中国”
的“现代性”
,乃由存在于这个时代的各种现实“关系”
所建构,只应被看做是这一“特定时代中西关系或传统与现代关系的一种界说”
(147页),不宜做本质性的整体概括。
[7]见所谓“如果现代性有超历史的一面”
一语。
顺便提到,剑利博士该文中有关这一问题的讨论,对笔者的论述做了不少逻辑有些跳跃的自我推导,不少已非笔者原意,如所言“‘合理性’是超越历史时空的”
等(146页),读者不妨察之。
[8]可参见黄兴涛:《清末民初新名词新概念的“现代性”
问题——兼谈“思想现代性”
与现代“社会”
概念的中国认同》,载《天津社会科学》,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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