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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若《匠人》之田必拘以九夫,而沟、洫之必拘以若干尺也。”
(一)《大司徒》:“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沟之,以其室数制之。
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
(二)《遂人》:“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颁田里。
上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五十亩,余夫亦如之。
中地,夫一廛,田百亩,莱百亩,余夫亦如之。
下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二百亩,余夫亦如之。”
孙诒让曰:“《大司徒》上、中、下三等田制,与《遂人》六遂田制略同,此所谓易,即彼所谓莱。
但彼上地犹有莱五十亩,非全不易者,与此小异耳。”
按其制,则自一家受田百亩至三百亩,凡四等,无论何国,上地极少,必限以八家皆受百亩,则必天下之田皆为上地而后可,否则必有三家而居一井者矣。
周之授田,计口而食,以人之多少,就地之上下。
《周官·小司徒》:“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
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
郑《注》:“一家男女七人以上,则授之以上地,所养者众也;男女五人以下,则授之以下地,所养者寡也。”
孙诒让曰:“三等授地,自是较略之制,其细别差率随宜损益,不能豫定。
《管子·乘马数》篇云:‘上地之壤,守之若干,间壤守之若干,下壤守之若干,相壤定籍,而民不移。
’亦以三等相壤。
《吕氏春秋·上农篇》云:‘上田,夫食九人;下田,夫食五人。
可以益,不可以损。
一人治之,十人食之,六畜皆在其中矣。
’此大任地之道也。
据《吕览》说,是十人与九人数虽有益,而田不逾上等,足明三等授田制,约而无赅矣。”
民年三十有室者,授一夫之地。
二十以上、三十以下有室者为余夫,授二十五亩之地。
皆至六十而归田于官。
《周礼正义载师疏》(孙诒让):“受田之年,《经》无明文。
贾据郑《内则》注义谓三十受田。
陈奂云:古者二十受余夫之田,三十受一夫之田,六十归田于公。
大凡三十取室生子,子年三十,父年必六十,是父归田,子必受田矣。
按陈说足证郑义。
盖夫家之名,起于一夫一妇,则受田者无论正夫,余夫,年二十、三十必已取室,而后谓之夫。
男子年二十,或已授室,则受余夫之田;至三十,而丁众成家,别自为户,则为正夫,受田百亩。
若二十以上,或未授室,则从父兄而耕,不得为余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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