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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曰刑典,以诘邦国,以刑百宫,以纠万民。
六曰事典,以富邦国,以任百官,以生万民。”
“以八法治官府。
一曰官属,以举邦治。
二曰官职,以辨邦治。
三曰官联,以会官治。
四曰官常,以听官治。
五曰官成,以经邦治。
六曰官法,以正邦治。
七曰官刑,以纠邦治。
八曰官法,以弊邦治。”
“以八则治都鄙。
一曰祭祀,以驭其神。
二曰法则,以驭其官。
三曰废置,以驭其吏。
四曰禄位,以驭其士。
五曰赋贡,以驭其用。
六曰礼俗,以驭其民。
七曰刑赏,以驭其威。
八曰田役,以驭其众。”
典法施于太宰,而掌之者复有诸官。
《周官·太宰》称:“正月之吉,乃施典于邦国,施则于都鄙,施法于官府。”
《小宰》:“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则之贰,以逆邦国都鄙官府之治。”
《司会》:“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则之贰,以逆邦国都鄙官府之治。”
《小宰》:“正岁帅治官之属,而观治象之法,徇以木铎曰:不用法者,国有常刑。”
《司书》:“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则。”
《太史》:“掌邦之六典,以逆邦国之治。
掌法,以逆官府之治。
掌则,以逆都鄙之治。
凡辨法者考焉,不信者刑之。”
《内史》:“执国法及国令之贰,以考政事,以逆会计。”
《御史》:“掌邦国都鄙及万民之治令,以赞冢宰,凡治者受法令焉。”
《匡人》:“掌达法则,匡邦国。”
《大行人》:“十有一岁修法则。”
据此,则《周官》所载特其大纲,而所谓典法者,必更有详密之条文,正者存于太宰,贰者散在诸官。
其有不信,则考诸太史,非一二人所能以意为出入高下也。
诸法之中,不可殚举,第就官联一法观之,即可知其立法之精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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