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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郡县计,亦断以九月,其详可见《汉志》参之。
《续汉书·百官志》五:“凡郡国皆掌治民,进贤、劝功、讼决、检奸,常以春行所主县,劝民农桑,振救乏绝。
秋冬遣无害吏,按讯诸囚,平其罪法,论课殿最。
岁尽,遣吏上计。”
注引卢植《礼注》曰:“计断九月,因秦以十月为正故。”
秦以各郡岁岁上计,故丞相、御史府中所藏之书,备具天下阨塞、户口多少。
汉初犹沿其法,计相之职最重。
《汉书·张苍传》:“苍明习天下图书计籍,高祖故令以列侯居相府,领主郡国上计。”
其后计相并于丞相,而人主犹时责为相者考核名实。
《汉书·万石君传》:“武帝责石庆曰:‘今流民愈多,计文不改,君不绳责长吏,……朕失望矣。
’”
《汉书·宣帝纪》:黄龙元年诏曰:“上计簿,文具而已,务为欺谩,以避其课。
三公不以为意,朕将何任?”
盖非计簿得实,不足以统计天下之盈虚得失也。
秦、汉政体,虽为君主专制,而其地方行政,犹有周代人民自治之遗意。
观其县、乡官吏之制可见。
《汉书·百官表》:“县令、长,皆秦官,掌治其县。
万户以上为令,……减万户为长,……皆有丞、尉,……是为长吏。
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少吏。
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
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
三老掌教化。
啬夫职听讼,收赋税。
游徼徼循禁贼盗。
县大率方百里,其民稠则减,稀则旷。
乡、亭亦如之,皆秦制也。”
《高帝纪》三年二月,令“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率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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