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才一秒记住【畅想小说网】地址:http://www.cxtra.net
秦法,民之欲学者,以吏为师。
《史记·秦始皇本纪》:“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
吏主行政,师主教育,二者似不可兼,且专以法令为学,学之途尤隘矣。
而章实斋盛称其法,谓为三代旧典。
《文史通义》(章学诚):“以吏为师,三代之旧法也。
秦人之悖于古者,禁《诗》、《书》而仅以法律为师耳。
三代盛时,天下之学,无不以吏为师。
《周官》三百六十,天人之学备矣。
其守官举职而不坠天工者,皆天下之师资也。
东周以外,君师政教不合于一,于是人之学术,不尽出于官司之典守。
秦人以吏为师,始复古制,而人乃狃于所习,专以秦人为非耳。
秦之悖于古者多矣,犹有合于古者,以吏为师耳。”
《文史通义》,清代论述文史的著作。
清代史学家、目录学家章学诚撰。
与刘知几撰《史通》并称史学批评发展史上的“双璧”
。
盖以吏为师,犹能通知当世之务,视专读古书而不知时事者,其为教犹近古而较善耳。
周代教民,最重读法,汉之学童,亦籀尉律。
《说文序》:“尉律,学童十七以上,始试讽籀书九千字,乃得为吏。”
段玉裁曰:“讽,谓能背诵尉律之文;籀书,谓能取尉律之义,推演发挥,即缮写至九千字之多。”
是周、汉皆使人民学法令,以吏为师也。
秦法虽亡,其遗文犹存于汉律。
《汉书·刑法志》:“萧何捃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
言法律者,溯其渊源,不能外乎秦律;虽谓秦吏所授止于法令,其关系亦至巨矣。
(按吾国刑法,见于《书·尧典》、《吕刑》及《周官·司寇》职文者,均刑律之渊源。
春秋时复有刑书,然不名律。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若浏览器显示没有新章节了,请尝试点击右上角↗️或右下角↘️的菜单,退出阅读模式即可,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