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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章 秦之文化(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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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法,民之欲学者,以吏为师。

《史记·秦始皇本纪》:“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

吏主行政,师主教育,二者似不可兼,且专以法令为学,学之途尤隘矣。

而章实斋盛称其法,谓为三代旧典。

《文史通义》(章学诚):“以吏为师,三代之旧法也。

秦人之悖于古者,禁《诗》、《书》而仅以法律为师耳。

三代盛时,天下之学,无不以吏为师。

《周官》三百六十,天人之学备矣。

其守官举职而不坠天工者,皆天下之师资也。

东周以外,君师政教不合于一,于是人之学术,不尽出于官司之典守。

秦人以吏为师,始复古制,而人乃狃于所习,专以秦人为非耳。

秦之悖于古者多矣,犹有合于古者,以吏为师耳。”

《文史通义》,清代论述文史的著作。

清代史学家、目录学家章学诚撰。

与刘知几撰《史通》并称史学批评发展史上的“双璧”

盖以吏为师,犹能通知当世之务,视专读古书而不知时事者,其为教犹近古而较善耳。

周代教民,最重读法,汉之学童,亦籀尉律。

《说文序》:“尉律,学童十七以上,始试讽籀书九千字,乃得为吏。”

段玉裁曰:“讽,谓能背诵尉律之文;籀书,谓能取尉律之义,推演发挥,即缮写至九千字之多。”

是周、汉皆使人民学法令,以吏为师也。

秦法虽亡,其遗文犹存于汉律。

《汉书·刑法志》:“萧何捃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

言法律者,溯其渊源,不能外乎秦律;虽谓秦吏所授止于法令,其关系亦至巨矣。

(按吾国刑法,见于《书·尧典》、《吕刑》及《周官·司寇》职文者,均刑律之渊源。

春秋时复有刑书,然不名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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