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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二史劄记》:“明初,百官之俸,皆取给于江南官田,其后令还田给禄。
洪武十三年,已定文官……官禄,正一品月俸米八十七石,从一品至正三递减十三石,从三品二十六石,正四品二十四石,从四品二十一石,正五品十六石,从五品十四石,正六品十石,从六品八石,正七品至从九递减五斗,至五石而止,自后为永制。
洪武时,官全给米,间以钱钞兼给。
钱一千,钞一贯,抵一石。
官高者支米十之四五,卑者支米十之七八,九品以下全支米。
后折钞者每米一石给钞十贯。
又凡折色俸,上半年给钞,下半年给苏木胡椒。
成化七年,户部钞少,乃以布估给。
布一匹,当钞二百贯。
是时钞一贯仅值钱二三文,而米一石折钞十贯,是一石米仅值二三十钱也。
布一匹亦仅值二三百钱,而折米二十石,是一石米仅值十四五钱也。
《明史·食货志》谓自古官俸之薄,未有若此者。”
清代因之,虽兼支钱米,亦不敷生活。
《清会典》:“文职官,一品岁支银一百八十两,二品一百五十两,三品一百三十两,四品一百五两,五品八十两,六品六十两,七品四十五两,八品四十两,正九品三十三两有奇,从九品未入流,三十一两有奇。”
“京员例支双俸,以所列各数为正俸,复照数添给恩俸。
又每正俸银一两兼支米一斛,大学士、六部尚书、侍郎俸米复加倍支给。”
故官吏皆须得非分之财,而养成贪污之习。
京官则恃外官之馈送,外官则取之于耗羡。
自雍正间耗羡归公,而耗羡之外,仍有额外之收,所谓耗羡之外,更添耗羡也。
《清稗类钞》:“雍正间,耗羡归公,定直省各官养廉,其端则发于山西巡抚诺岷、布政司高成龄。
盖先是州县征收火耗,借资日用,上司所需,取给州县,不无贪吏借口、上司容隐之弊。
雍正甲辰,诺岷请将山西一年所得耗银,提解司库,除抵补无著亏空外,分给各官养廉;而成龄复请仿山西例,通行直省。
上以剔除弊窦,必更良法,耗羡必宜归公,养廉须有定额,诏王大臣九卿会议,会各省皆望风奏请,议遂定。”
“沈端恪公(近思)尝争耗羡,力言今日正项之外,更添正项,他日必于耗羡之外,更添耗羡。
他人或不知,臣起家县令,故知其必不可行。
世宗曰:‘汝为令,亦私耗羡乎?’沈曰:‘非私也,非是且无以养妻子。
’”
当时不知改革币制,清厘赋法,徒沿积弊,而兴一加赋之方,而官吏之贪墨,初不因之而改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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