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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徙者不必论,即就方苞所记当时狱中状况,已可谓之暗无天日矣。
《望溪集外文·狱中杂记》(方苞):“康熙五十一年三月,余在刑部狱,见死而由窦出者,日三四人。
有洪洞令杜君者,作而言曰:此疫作也,今天时顺正,死者尚希,往岁多至日数十人。
余叩所以,杜君曰:是疾易传染,遘者虽戚属不敢同卧起,而狱中为老监者四,监五室,禁卒居中央,牖其前以通明,屋极有窗以达气,旁四室则无之,而系囚常二百余,每薄暮,下管键,矢溺皆闭其中,与饮食之气相薄。
又隆冬,贫者席地而卧,春气动,鲜不疫矣。
狱中成法,质明启钥。
方夜中,生人与死者并踵顶而卧,无可旋避,此所以染者众也。
又可怪者,大盗积贼,杀人重囚,气杰旺,染此者十不一二,或随有瘳;其骈死,皆轻系及牵连佐证,治所不及者。
余曰:京师有京兆狱,有五城御史司坊,何故刑部系囚之多至此?杜君曰:迩年狱讼,情稍重,京兆五城即不敢专决。
又九门提督所访缉纠诘,皆归刑部。
而十四司正副郎好事者,及书吏狱官禁卒,皆利系者之多,少有连,必多方钩致。
苟入狱,不问罪之有无,必械手足,置老监,俾困苦不可忍,然后导以取保,出居于外,量其家之所有以为剂,而官与吏剖分焉。
中家以上,皆竭资取保,其次求脱械居监外板屋,费亦数十金。
惟极贫者无依,则械系不稍宽,为标准以警其余。
或同系情罪重者,反出在外,而轻者无罪者罹其毒,积忧愤,寝食违节,及病,又无医药,故往往至死。
……凡死刑,狱上者,先俟于门外,使其党入索财物,名曰斯罗。
富者就其戚属,贫则面语之。
其极刑,曰顺我即先刺心,否则四肢解尽,心犹不死。
其绞缢,曰顺我始缢即气绝,否则三缢加别械,然后得死。
惟大辟无可要,然犹质其首,用此富者赂数十百金,贫亦罄衣装,绝无有者,则治之如所言。
主缚者亦然。
不如所欲,则缚时即先折筋骨。
每岁大决,句者十三四,留者十六七,皆缚至西市待命,其伤于缚者,即幸留,病数日乃瘳,或竟成痼疾。
……余同逮以木讯者三人,一人予二十金,骨微伤,病间月;一人倍之,伤肤,兼旬愈;一人六倍,即夕行步如常。”
《望溪集外文》,清代大臣、学者方苞(1668~1749,号望溪)文集《方望溪先生全集》的一部分。
而雍、乾间文字之狱尤夥,若查嗣庭、吕留良、胡中藻、王锡侯、徐述夔等之案,不可胜数。
《清稗类抄》:“雍正丙午,查嗣庭、俞鸿图典江西试,以‘君子不以言举人’二句、‘山径之蹊间’一节命题。
其时方行保举,廷旨谓其有意讥刺,三题‘茅塞于心’,廷旨谓其不知何指,其居心不可问,因查其笔札诗草,语多悖逆,遂伏诛,并其兄慎行、嗣瑮,遣戍有差。
浙人因之停丁未科会试。
或曰:查所出题,为‘维民所止’,忌者谓‘维止’二字,意在去雍正二字之首也。
世宗以为大不敬,命搜行箧,中有日记二本,乃按条搜求,谓其捏造怨蜚语难枚举,遂下严旨拿问。”
“吕留良,字庄生,又名光纶,字用晦,号晚村,石门人。
自以为淮府仪宾之后,追念明代,以发抒种族思想,著为书,誓不仕。
郡守以隐逸荐之,乃削发为僧,康熙辛酉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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