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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种族革命与政治革命(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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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八月十九日,民军遂起于武昌。

《中华民国开国史》:“辛亥八月十九日,即阳历十月十日,民军起义于武昌,拥黎元洪为都督,称中华民国军政府。

以黄帝纪元,宣布宗旨。”

“所有文告,皆用中华民国军政府鄂都督名义,末署黄帝纪元四千六百零九年某月日,借种族问题,激动军民之感情。

盖共和意义,一般军民骤难索解,一触其感情,则大多数靡然向风,而清亡矣。”

各省闻风响应。

清以袁世凯为内阁总理,督兵讨民军。

而袁亦不慊于清廷,首鼠两端。

十月,遂停战议和。

十七省代表公举孙文为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设临时政府于南京,为南北对峙之局。

袁命唐绍仪为代表,与南军代表伍廷芳议开国会,而阴迫清帝退位。

是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清颁退位诏,而四千余年帝制之国,遂一变而为民主之国。

中华民国之基础,以民国元年各省代表所组织之参议院制定之《约法》为主,兹录其全文于下:

(一)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

(二)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三)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

(四)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五)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

(六)人民得享下列各项之自由权:(1)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2)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3)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4)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5)人民有书信秘密之自由;(6)人民有居住、迁徙之自由;(7)人民有信教之自由。

(七)人民有请愿于议会之权。

(八)人民有陈诉于行政官署之权。

(九)人民有诉讼于法院,受其审判之权。

(十)人民对于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有陈诉于行政院之权。

(十一)人民有应任官考试之权。

(十二)人民有选举及被选举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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