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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公报·张謇政见宣言》:“(一)当乞灵于法律。
世界以大企业立国,而中国以公司法、破产法不备之故,遂败坏不可以拾。”
“故农林工商部第一计画,即在立法,拟提出关于农工商法案,若耕地整理法、森林保护法、工场法及商人通则、公司法、破产法、运输保险等规则。”
陆续颁行权度法、森林法、商会法及商人通例、公司条例、公司保息条例、矿业条例等,视民法较详备。
然其影响于商业者,亦未大见进步也。
清季行政制度,自辛丑议和后,陆续改变。
首改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为外务部,次设商部、学部。
嗣议行宪政,明定行政之权,以为预备立宪之基,遂定内阁及各部官制。
《光绪政要》光绪三十二年九月《庆亲王等奏改内阁部院官制疏》:“行政之事,专属之内阁各部大臣,内阁有总理大臣,各部尚书亦为内阁政务大臣。
故分之为各部,合之皆为政府,而情无隔阂;入则参阁议,出则各治部务,而司事贯通。”
“司法之权,则专属之法部,以大理院任审判,而法部监督之。”
“此外有资政院以持公论,有都察院以任纠弹,有审计院以查滥费,亦皆独立,不为内阁节制。”
“分职之法,首外务部,次吏部,次民政部,次度支部,次礼部,次学部,次陆军部,次法部,次农工商部,次邮传部,次理藩部。
专任之法,内阁各大臣同负责任,除外务部载在公约,其余均不得兼充繁重差缺。
各部尚书只设一人,侍郎只设二人,皆归一律。”
“特设承政厅,使左右丞任一部总汇之事;设参议厅,使左右参议任一部谋议之事。
其郎中、员外郎、主事以下,视事之繁简,定额缺之多寡,要使责有专归,官无滥设。”
其外省地方官制,亦以次递改。
《光绪政要》光绪三十二年《编制馆拟定外省官制疏》:“我朝承明制,管官官多,管民官少。
州县以上,府道司院,层层钤制,而以州县一人,萃地方百务于其身,又无分曹为佐,遂致假手幕宾,寄权胥役,坏吏治,酿祸乱,皆由于此。
今拟仿汉、唐县分数级之制,分地方为三等:甲等曰府,乙等曰州,丙等曰县。
每府、州、县各设六品至九品官,分掌财赋、巡警、教育、监狱、农工商及庶务,同集一署办公。”
“每省以督抚经管外务、军政,兼监督一切行政司法;以布政司专管民政,兼管农工商;以按察使专管司法上之行政,监督高等审判厅。
另设一财政司,专管一省之财政,兼管交通事务,秩视运司。
均酌设属官,佐理一切。
此外学盐粮关河各司道,仍旧制。”
宣统三年四月,颁行内阁官制。
内阁设总理大臣、协理大臣及外务、民政、度支、学务、陆军、海军、司法、农工商、邮传、理藩十大臣,号称责任内阁,盖仿日本之制,而变通满清旧制以就之。
民国肇建,官制官规,时有改变,其实大体亦循清季官制,第变大臣之名为总理、总长,变内阁为国务院耳。
民国初年,地方官制仅存两级,即一县之长官及一省之长官,其名称亦时有变更。
自民国三年以来,设置道尹,地方行政官复为三级制。
然行政实权仍在一县及一省省长,道尹几等骈枝;又以军阀暴横,司民政者恒仰司军政者之鼻息。
近方争议废督,其制故无足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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