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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后各省经营铁路,相率仿行公司之制。
清廷修订商律,首颁公司法,分为合资公司、合资有限公司、股分公司、股分有限公司四种。
《公司律》:“第一条,凡凑集资本共营贸易者,名为公司,共分四种:一合资公司,一合资有限公司,一股分公司,一股分有限公司。
第四条,合资公司,系二人或二人以上集资营业,公取一名号者。
第六条,合资有限公司,系二人或二人以上集资营业,声明以所集资本为限者。
第十条,股分公司,系七人或七人以上创办,集资营业者。
第十三条,股分有限公司,系七人或七人以上创办,集资营业,声明资本若干,以此为限。”
民国初年,颁行公司条例,又为改定名称,
《公司条例》:“第一条,本条例所称公司,谓以商行为业而设立之团体。
第二条,公司共分为四种:一无限公司,二两合公司,三股分有限公司,四股分两合公司。”
并定保息条例,以示提倡大规模商业之意,而公司之数乃日增。
《第三次农商统计表》:“民国二年调查,五年印行。
内载全国公司数凡一一○家,资本金共九○五二二一七二元,公积金共一六七五二八七元。”
然公司法律虽极严密,其权往往操之大股东及经理人之手,小资本之股东,目击其腐败而无可如何,惟有听其浪掷。
久之而股分公司之信用堕落,已成者破产倒闭,未成者或积久而不能募集焉。
民国十年,颁行《交易所条例》,买卖证券者,尤举国若狂。
经济变迁,益趋激烈,因之贫困自杀者,时有所闻。
盖经济集中,则影响孔巨,投机之业,尤以引人妄念。
诈欺奢侈,相因而生,举凡从前俭勤谨信之德,率缘经济之潮流而变矣。
其次则为银行。
吾国昔之操金融权者,惟钱庄与票号。
钱庄营业不巨,资本亦微。
票号流通全国,为汇兑专业,其资本亦不过数十万两。
《支那经济全书》(东亚同文会编):“第五编,山西票庄篇。
票号为支那金融机关中最有势力者,其经营者多山西人,严守秘密,研究至难。”
“山西票庄之组织,颇为严密,其取引之习惯规矩极严,故其基础坚固。
所雇佣者,决不用他省人,而又赏罚严明,使彼等对于业务不倦不挠,且互守秘密不泄。”
“自清初迄今,凡经二百数十年,日益繁荣增长。”
“其资本大概,小则十万两,大至五六十万两,惟南邦义善源及源丰润,皆百万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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