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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令有盈者无受不还,不足者受种如法,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
是令其从便卖买以合均给之数,则又非强夺之以为公田,而授无田之人。
与王莽所行异矣,此所以稍久而无弊欤?”
然推其原始,实由无主之田,争讼不决,豪强兼并,乃为均给。
《魏书·李安世传》:“时民困饥流散,豪右多有占夺。
安世乃上疏曰:‘窃见州郡之民,或因年俭流移,弃卖田宅,漂居异乡,事涉数世。
三长既立,始返旧墟,庐井荒毁,桑榆改植。
事已历远,易生假冒。
强宗豪族,肆其侵凌,远认魏、晋之家,近引亲旧之验。
又年载稍久,乡老无惑,群证虽多,莫可取据。
各附亲知,互有长短,两证徒具,听者犹疑,争讼迁延,连纪不判。
良畴委而不开,柔桑枯而不采,侥幸之徒兴,繁多之狱作。
欲令家丰岁储,人给资用,其可得乎?愚谓今虽桑井难复,宜更均量,审其径术,令分艺有准,力业相称,细民获资生之利,豪右靡余地之盈。
则无私之泽,乃均播于兆庶矣。
……又所争之田,宜限年断,事久难明,悉属今主。
然后虚妄之民,望绝于觊觎;守分之士,永免于凌夺矣。
’高祖深纳之。
后均田之制起于此矣。”
李安世(443~493),北魏大臣、经济学家,均田制思想的奠基人。
其经济思想从保留在《魏书》本传等古籍中的《均田疏》中可见一斑。
又立三长,确定户籍,校比户籍,遂得其实。
《资治通鉴》齐永明四年:“魏无乡党之法,唯立宗主督护。
民多隐冒,三五十家始为一户。
内秘书令李冲上言:‘宜准古法:五家立邻长,五邻立里长,五里立党长,取乡人强谨者为之。
邻长复一夫,里长二夫,党长三夫。
三载无过,则升一等。
其民赋,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
大率十匹为公调,二匹为调外费,三匹为百官俸。
此外复有杂调。
民年八十以上,听一子不从役。
孤独癃老笃疾贫穷不能自存者,三长内迭养食之。
’书奏,诏百官通议。
……太尉丕曰:‘方有事之月,校比户口,民必劳怨。
请过今秋,至冬乃遣使者,于事为宜。
’冲曰:‘民可使由之,小可使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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