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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纪事本末·元祜更化篇》称:元丰八年五月,诏起司马光知陈州。
光过阙入见,留为门下侍郎。
七月,罢保甲法。
十一月丙戌,罢方田。
十二月壬戌,罢市易法。
罢保马法。
元祐元年三月,司马光请悉罢免役钱,复差役法。
诸色役人,皆如旧制。
光居政府,凡王安石、吕惠卿所建新法,划革略尽。
八月辛卯,诏复常平旧法,罢青苗钱。
其势似颇专于守旧。
然其于学校贡举,亦思多立新制以祛旧弊。
《宋史纪事本末·学校科举之制篇》称:元祜元年四月辛亥,司马光请立经明行修科。
五月戊辰,命程颐等修定学制。
颐以为学校礼义相先之地,而月使之争,殊非教养之道。
请改试为课,有所未至,则学官召而教之,更不考定高下。
置尊贤堂,以延天下道德之士,镌解额以去利诱。
及置待宾吏师斋,立观光法,如是者亦数十条。
七月癸酉,立十科举士法。
一曰行义纯固,可为师表;二曰节操方正,可备献纳;三曰智勇过人,可备将帅;四曰公正聪明,可备监司;五曰经术精通,可备讲读;六曰学问该博,可备顾问;七曰文章典丽,可备著述;八曰善听狱讼,尽公得实;九曰善治财赋,公私俱便;十曰练习法令,能断请谳。
使温公等执政稍久,未必不别有所建设。
惟其建设之法,必有鉴于王、吕等,不期急进,而务得民心。
且即王、吕之所创置,亦未尝不可采用。
如差役之法,苏轼、范纯仁等皆以为不如免役。
足证守旧者未必不知新法之孰长孰短。
即温公一概抹杀,而苏、范且抗颜力争矣。
宋之新党近于管、商,旧党近于黄、老。
其根本观念不同,故政策亦各有所蔽。
第以司马温公与王荆公辩论之书观之,即可知其政策之原本:
《司马光与王介甫书》:“窃见介甫独负天下大名三十余年,才高而学富,难进而易退。
远近之士,识与不识,咸谓介甫不起则已,起则太平可立致,生民咸被其泽矣。
天子用此起介甫于不可起之中,引参大政,岂非欲望众人之所望于介甫邪?今介甫从政始期年,而士大夫在朝廷及自四方来者,莫不非议介甫如出一口。
下至闾阎细民、小吏、走卒,亦切切怨叹,人人归咎于介甫,不知介甫亦尝闻其言而知其故乎?”
“今天下之人,恶介甫之甚者,诋毁无所不至,光独知其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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