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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民力不足者,提举河渠官,相其轻重,官为导之。
地高水不能上者,命造水车。
贫不能造者,官具材木给之。
俟秋成之后,验使水之家,俾均输其直。
田无水者凿井,井深不能得水者,听种区田。
其有水田者,不必区种。
仍以区田之法,散诸农民。
种植之制,每丁岁种桑枣二十株,土性不宜者,听种榆柳等,其数亦如之。
种杂果者,每丁十株,皆以生成为数。
愿多种者,听。
其无地及有疾者不与。
所在官司申报不实者,罪之。
仍令各社布种苜蓿,以防饥年。
近水之家,又许凿池养鱼、并鹅鸭之属,及种莳莲藕、鸡头、菱芡、蒲苇等,以助衣食。
凡荒闲之地,悉以付民,先给贫者,次及余户。
每年十月,令州县正官一员巡视境内,有虫蝗遗子之地,多方设法除之。
其用心周悉若此,亦仁矣哉。”
寻其法意,盖举农田、水利、树艺、渔畜、教育、劝惩一寓于立社之中。
此实汉族先哲研求民治培植国本之法,而蒙古游牧之族,入主中国,乃能施行此制,是亦一奇事也。
按北宋关中《吕氏乡约》,有约正及同约之人,以德业相励,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为约。
而于劝农兴学之事,未之及也。
《宋元学案·吕范诸儒学案》:“吕大钧,字和叔,于横渠为同年友,心悦而好之,遂执弟子礼,于是学者靡然知所趋向。
横渠之教,以礼为先。
先生条为乡约,关中风俗,为之一变。”
朱熹《社仓事目》有社首保正副等名,亦止及积谷一事。
《朱子集》卷十五《社仓事目》:“每十人结为一保,递相保委。”
“逐年十二月,分委诸部社首保正副,将旧簿重行编排。”
“某里第某都社首某人,今同本都大保长队长,编排到都内人口数下项。”
元之社长,职务綦繁,所立规程,亦极周密。
盖承两宋地方制度,而又加以研究,此必非蒙古人所能为。
然汉族贤者为立此制,而彼族能用之,则元之能承中国国统,亦匪无故矣。
封建之制,殊无定法,惟拥立大汗,必由诸王宗室集会推举,则封建之关系,有可称者。
《蒙兀儿史记·斡歌歹可汗本纪》(屠寄):“岁丁亥秋七月,成吉思汗殂于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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