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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蒙古之文化(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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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天下黔首,蚩蚩然狼顾鹿骇,无所持循。

……内而省部,外而郡守,抄写格例至数十册,遇事为难决,则检寻旧例,或中无所载,则旋行议拟,是百官莫知所守也。

民间自以耳目所得之勒旨条令,杂采类编,刊行成帙,曰《断例条章》,曰《仕民要览》,各家收置一本,以为准绳。

试阅二十年间之例,较之三十年前,半不可用矣。

更以十年间之例,较之二十年前,又半不可用矣。

是百姓莫知所避也。

……今者号令不常,有同儿戏,或一年二年前后不同,或纶音初降,随即泯没,遂致民间有‘一紧、二漫、三休’之谣。

上无道揆,下无法守,不闻如是可以立国者。

……衙门纷杂,事不归一,十羊九牧,莫之适从。

普天率土,皆为王民,岂可家自为政,人自为国?今正宫位下自立中政院,匠人自隶金玉府,校尉自归拱卫司,军人自属枢密院,诸王位下自有宗正府、内史府,僧则宣政院,道则道教所,又有宣徽院、徽政院、都护府、白云宗所管户计。

诸司头目,布满天下,各自管领,不相统摄,凡有公讼,并须约会。

或事涉三四衙门,动是半年,虚调文移,不得一会。

或指日对问,则各私所管,互相隐庇,至一年二年,事无杜绝。

遂至于强凌弱,众暴寡,贵抑贱,无法之弊,莫此为甚。”

然详观元代史事,则民治与封建,实为元之立国之根本。

民治之法,详见《元典章·户部·立社门》。

《元典章·户部·立社门》:“劝农立社事理十五款。”

“至元二十八年,尚书省奏,奉圣旨,节该将行司农司、劝农司衙门罢了,劝课农桑事理,并入按察司。

除遵依外,照得中书省先于至元二十三年六月十二日奏过事内一件,奏立大司农司的圣旨:奏呵,与者么道圣旨有来,又仲谦那的每行来的条画,在先他省官人每的印信文字行来,如今条画根底省家文字里交行呵,怎生么道奏呵,那般者么道圣旨了也。

钦此。

圣旨定到条画开坐前去,仰依上劝课行。”

《元史·食货志》约举其法,诩为用心周悉。

《元史·食货志》:“农桑之制十四条,条多不能尽载,载其所可法者。

县邑所属村疃,凡五十家立一社,择高年晓农事者一人为之长。

增至百家者,别设长一员;不及五十家,与近村合为一社。

地远人稀、不能相合、各自为社者,听。

其合为社者,仍择数村之中立社长、官司长以教督农民为事。

凡种田者,立牌橛于田侧,书某社某人于其上,社长以时点视劝诫。

不率教者,籍其姓名,以授提点官责之。

其有不敬父兄及凶恶者亦然,仍大书其所犯于门,俟其改过自新,乃毁。

如终岁不改,罚其代充本社夫役。

社中有疾病凶丧之家,不能耕种者,众为合力助之。

一社之中,灾病多者,两社助之。

凡为长者复其身,郡县官不得以社长与科差事,农桑之术,以备旱暵为先。

凡河渠之利,委本处正官一员,以时浚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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