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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地形证之,四方相距,未必能平均如其里数。
惟可知其治地约分此五种界限,甸服直接于天子,侯、绥为诸侯治地,要、荒服皆蛮夷,其文化相悬甚远耳。
当时诸侯号为万邦,亦非确数。
其阶级盖分五等。
《尧典》:“辑五瑞。”
马融曰:“五瑞:公、侯、伯、子、男所执以为瑞信也。”
其长曰牧,曰岳,曰伯。
《尧典》:“觐四岳群牧。”
“咨十有二牧。”
《左传》宣公三年:“贡金九牧。”
《尚书大传·虞夏传》:“惟元祀,巡守四岳八伯。”
“八伯咸进稽首。”
其国中制度不可考。
以书观之,岳、牧之在中央政府颇有大权。
如尧、舜举人命官,皆咨询岳、牧。
而中央政府亦可黜陟之:
《尚书大传·唐传》:“《书》曰:三岁考绩,三考黜陟幽明。
其训曰:三岁而小考者,正职而行事也;九岁而大考者,黜无职而赏有功也。
其赏有功也,诸侯赐弓矢者,得专征;赐铁钺者,得专杀;赐圭瓒者,得为鬯以祭。
不得专征者,以兵属于得专征之国;不得专杀者,以狱属于得专杀之国;不得专赐圭瓒者,资鬯于天子之国,然后祭。”
《虞夏传》:“古者,诸侯之于天子也,三年一贡士。
天子命与诸侯辅助为政,所以通贤共治,示不独专,重民之至。
大国举三人,次国举二人,小国举一人。
一适谓之攸好德,再适谓之贤贤,三适谓之有功。
有功者,天子赐以车服弓矢,再赐以柜鬯,三赐以虎贲百人,号曰‘命诸侯’。
命诸侯得专征者,邻国有臣弑其君、孽伐其宗者,虽勿请于天子而征之可也,征而归其地于天子。
有不贡士,谓之不率正者,天子绌之。
一不适谓之过,再不适谓之敖,三不适谓之诬。
诬者天子绌之,一绌,少绌以爵;再绌,少绌以地,三绌,而爵地毕。”
按《大传》之言,未必即为唐、虞之定制,然足证当时诸侯可以黜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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