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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传疑之制度(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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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牧誓》周官司徒、司马、司空下,即称“亚旅”

“师氏”

,以司徒、司马、司空为三公,与诸大夫有别也。

当时周室之制必与殷制相近,故解《王制》者谓司徒、司马、司空为殷之三公,非附会也。

(三)殷之重刑。

商人先罚而后赏,故刑罚最严。

《书·多方》曰:“乃惟成汤,克以尔多方,简代夏作民主。

慎厥丽乃劝,厥民刑用劝,以至于帝乙,罔不明德慎罚,亦克用劝。

要囚,殄戮多罪,亦克用劝。

开释无辜,亦克用劝。”

以此言衡《王制》,则司寇之正罚明辟,似亦本于殷。

且《墨子》称“汤有官刑”

,《荀子》言“刑名从商”

刑名之严,殆自商始。

《王制》以“析言破律,乱名改作”

为大罪,其以此欤?

(四)关市田赋之制。

《孟子》:“殷人七十而助。”

助者,借也。

与“公田借而不税”

之说合。

又称“文王治岐,耕者九一,关市讥而不征,泽梁无禁”

,亦殷末之事。

《逸周书·大匡篇》:“无粥熟,无室市。”

所谓粥熟,即饮食之成熟者,所谓室市,即室中各物皆取于市也。

此殷之市禁行之于周者,特不如《王制》之详耳。

大抵人类之思想不外吸集、蜕化两途。

列国交通,则吸集于外者富;一国独立,则蜕化于前者多。

三代制度虽有变迁,而后之承前大都出于蜕化。

即降至秦、汉学者,分别质文,要亦不过集合过去之思想为之整理而引申,必不能谓从前绝无此等影响。

而后之人突然建立一说,乃亦条理秩然,幻成一乌托邦之制度。

故谓《王制》完全系殷制未免为郑、孔所愚,而举其说一概抹杀,谓其绝无若干成分由殷之制度绎而生者,亦未免失之武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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