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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六典》:“凡赋役之制有四:一曰租,二曰调,三曰役,四曰杂徭。
课户每丁租粟二石,其调随乡土所产绫、绢、[imgalt=""class="i;srages092718235457.jpeg"]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
输绫、绢、[imgalt=""class="i;srages092718238464.jpeg"]者绵三两,输布者麻二斤,皆书印焉。
凡丁岁役二旬,无事则收其庸,每日三尺。
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
凡庸、调之物,仲秋而敛之,季秋发于州。
租则准上收获早晚,量事而敛之,仲秋起输,孟春而纳毕。”
其取于民也均。
开元以后,法度废弊,又经大乱,版籍难定,于是有杨炎两税之法。
两税法,唐代后期以户税和地税来代替租庸调制的赋税制度。
由宰相杨炎(727~78)1建议推行。
《文献通考》:“租庸调法以人丁为本。
开元后,久不为版籍,法度废弊,丁口转死,田亩换易,贫富升降,悉非向时,而户部岁以空文上之。
……天宝中,王[imgalt=""class="i;srages09271824173.jpeg"]为户口使,务聚敛,乃按旧籍,除当免者。
积三十年,责其租庸,人苦无告,法遂大弊。
至德后,天下兵起,人口凋耗,版图空虚。
赋敛之司,莫相统摄,纲纪大坏。
王赋所入无几,科敛凡数百名。
……德宗时,杨炎为相,遂作两税法。
夏输无过六月,秋输无过十一月,置两税使以总之。
凡百役之费,先度其数而赋之于民,量出制入。
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
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州县,税三十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
其田亩之税,以大历十四年垦田之数为定,而均收之。”
后世专重田赋,分为夏、秋两税。
又不计土壤高下,沿各地所收旧数而高下之,皆本杨炎之法,而古者均地均赋之义亡矣。
唐之兵制,亦因周、隋设府兵。
《文献通考》:“周太祖辅西魏时,用苏绰言,始仿周典置六军,籍六等之民。
择魁健材力之士,以为之首。
尽蠲租调,而刺史以农隙教之,合为百府。
每府一郎将主之,分属二十四军,开府各领一军。”
《新唐书·兵志》:“府兵之制,起自西魏、后周而备于隋,唐兴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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