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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驳,唐代封还皇帝失宣诏令、驳正臣下奏章违误的一种制度。
始于汉代,但当时无封驳之名,也没有专官执掌。
唐代始成制度,五代废止,宋又复设,至清废。
魏、晋以来,国之人政,多总于中书。
中书舍人掌撰制诰,其职尤重。
唐代因之,诸官莫比。
《文献通考》:“中书省自魏、晋始,梁、陈时,凡国之政事,并由中书省。
隋初改为内史省,唐武德三年,复中书省。”
“隋内史舍人专掌诏诰。
武德三年,改为中书舍人,专掌诏诰,侍从署敕,宣旨劳问,授纳诉讼,敷奏文表,分制省事。
自永淳以来,天下文章道盛,台阁髦彦,无不以文章达。
故中书舍人为文士之极任,朝廷之盛选,诸官莫比焉。”
而尚书省奉行政令,分立六部,后世多因此以分职,迄清末始改。
盖自汉置五曹,至隋置六部,历经研究,始定此政务之大纲(隋置吏、礼、兵、刑、民、工六部尚书,唐与之同,惟民部曰户部),敛而行政之法,遂详备焉。
六部行政,各有区别。
就其总者言之,如官司之奏报,文牍之施行,皆有定式,是亦可觇唐制之善矣。
《唐六典》:“尚书都省掌举诸司之纲纪,与其百僚之程式,以正邦理。
凡内外百司所受之事,皆印其发日,为之程限。
一日受,二日报。
小事五日,中事十日,大事二十日,狱案三十日,其急务者不与焉。
小事判句经三人以下者给一日,四人以上给二日;中事每经一人给二日,大事各加一日。
内外诸司咸率此。
若诸州计奏达于京师,量事之大小多少以为之节,二十条以上,二日;倍之,三日;又倍之,四日;又倍之,五日。
虽多,不是过焉。
凡制敕施行,京师诸司有符移关牒,诸下州者,必由于都省以遣之。
凡文案既成,勾司行朱讫,皆书其上端,记年月日,纳诸库。
凡施行公文应印者,监印之官考其事目,无或差谬,而后印之。
必书于历,每月终,纳诸库。”
“凡内外百僚,日出而视事,既午而退,有事则直官省之,其务繁不在此例。”
天下大政,曰财,曰兵。
其制度之变迁,则以唐为古今大判之枢。
唐行授田之法,其赋役亦因以定制为租、调、庸、徭四目,
授田法,古时按户分田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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