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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财政,素不公布。
甲午以后,刘岳云辑光绪会计表,李希圣辑光绪会计录,世始稍知其出入之概。
然学者所纂录,固非法定之案牍也。
光绪末叶,赵炳麟请定预算决算表,整理财政。
《光绪政要》:“光绪三十二年十二月,度支部议复御史赵炳麟奏制定预算决算表事宜。”
至宣统中,始由政府及地方官吏编制预算,交资政院及咨议局议决岁出岁入,乃由黑暗而渐趋于光明。
民国之法,国家行政费由国会议决,地方行政费由省议会议决,逐年预算亦有可稽。
然国会屡散,政局不定,迄未议及决算,即预算亦多等于具文,其审计院虽专司决算,而钩稽琐碎,逐年积压,于大宗用费之不当者,反多不能审核,第存其法而已。
《现行法令全书·审计院编制法》:“审计院直隶于大总统,依审计法,审定国家岁出岁入之决算。”
“审计院于每会计年度之终,须以审计成绩呈报于大总统。”
“审计院对于各官署职官,于出纳事项,有违背法令或不正当之情事者,须呈报于大总统。”
“审计院对于预算及财政事项,得依其审计之经验,陈述意见于大总统。”
光绪末叶,宪政编查馆设立统计局,并请立各省调查局,以为编制法规统计政要之助,是为统计初桄。
《光绪政要》光绪三十三年《宪政编查馆请令各省设立调查局疏》:“臣馆职司编制、统计二局,亟当预筹京外通力合作之办法,以期推行尽利。”
“仿东西各国成法,令各省分设调查局,以为编制法规、统计政要之助。
开办之始,必须事事先求其简明确实,断不可参以虚饰之词、敷衍之见,乃可望由疏而至密,祛伪以存真。”
宣统初,颁定表式,邮传部之路、电、邮、航四政,学部之各学校,遂均制成统计表,而他部阙然。
《宣统新法令》宣统元年二月《宪政编查馆奏拟定民政财政统计表式疏》:“臣馆遵旨设立统计局,奏定办事章程,并由各部院分设统计处,各省分设调查局,搜集各种事项,汇齐办理,以备刊行统计年鉴。”
“谨督官员参考中西,斟酌义类,拟订统计总例十有四条。
又为民政统计部表七十有六、省表七十有二,财政统计部表九十、省表八十有八,并将所以立表之意,填表之法,各于表后系以解说。”
“请饬下内外各衙门,自此项奉文到日起,统限半年内,务各查照表式例要,逐一确实迅速填报。”
民国之制,国务院有统计局,各官署亦有专司统计之职。
《现行法令全书·各部官制通则》:“各部设总务厅,所掌总务二:编制统计及报告。”
所制统计表,较清季之形式颇为进步,然各部亦仅内务、司法、农商、教育、交通之统计,逐年编布,其军、财二宗,迄未编订。
而农商户口之统计,亦多向壁虚造,不可径据之以觇国势也。
民国草创,百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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