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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家学,以弟从兄,子孙从父祖,疏属受学者并载之。
次弟子,以传学为重,其科举列籍,非有讲学关系者,不载。
次交游,凡同学、讲友等,皆在其中。
次从游,凡交游年辈较后,或从学而无列弟子籍确据者,入此项。
次私淑,或同时未识面而相景慕,或不同时而承学派者,并入此项。
附案中又有所附,别标其目,列于诸项之后。
凡所引据,悉注书名,以资征信。”
此条专论附案编纂体例,既取法《宋元学案》,又去其繁冗,除“从游”
一类尚属累赘之外,其余皆切实可行,实为一个进步。
“凡所引据,悉注书名”
,尤为可取。
第九条云:“史传附见之人,或以时地相近,或以学派相同,牵连所及,而其例较宽。
学案附见者,必其渊源有自,始能载入。
凡潜修不矜声气,遗书晦而罕传者,既未能立专案,苦于附丽无从,皆列诸儒案中。
其例虽出黄、全二编,取义略有差别。”
此条论定《诸儒学案》立案原则,既出黄、全二编而例有所本,又略异二家《学案》及史传,实是当行之论。
徐东海先生云“非身历其事者,不能道其精蕴”
,即此之谓也。
第十条云:“梨洲一代大儒,荟萃诸家学说,提要勾玄,以成《明儒学案》,故为体大思精之作。
《宋元学案》梨洲创其始,谢山集其成,网罗考订,先后历数十年。
几经董理,而后成书,如是之难也。
清代学派更繁,著述之富过于前代,通行传本之外,购求匪易。
辗转通假,取助他山,限于见闻,弥惭谫陋。
徒以一代文献所关,不揣末学,勉为及时搜辑。
窃等长编之待订,仅供来哲之取材。
海内明达加之补正,是私衷所企望者也。”
[2]此条言《清儒学案》实一代学术史之资料长编,无非供来哲取材而已。
言而由衷,无意掩饰,著述者能坦白如此,令人钦敬。
《致徐东海书》与《拟清儒学案凡例》为姊妹篇,信中,夏孙桐云:“前奉复谕,垂念四十年交谊,当日黄垆旧侣,仅存公及下走二人。
勖以炳烛余光,岁寒同保,读此语不禁为之感叹,难以傲然拒命。
而自顾孱躯,能否勉力从事,殊无把握。
姑先清理积稿,择其较完整者,随手收拾,陆续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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