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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有应改作者,加签待商。
约于四月正可毕,再开清单呈阅。
乞赐长假,薪款以腊月截止,请勿再施。
至公笃念故旧之深情,幸勿拘于形迹。
津门咫尺,明春和暖之时,冀得躬诣崇阶,以申十年阔绪。”
以上是说辞职意坚,不可商量。
接下去,便是对沈兆奎所拟《凡例》的商榷。
夏孙桐云:“再顷见羹梅所拟各节,煞费苦心,当有可采。
其言增取之人,亦有早经议及,觅书未得,悬以有待者。
要以征集原书阅过,方能确定去取,此时尚是虚拟。
鄙见不尽同处,仍有数端。”
孙桐所商榷者,为如下三条。
一、生年次序。
羹梅系从正、续《疑年录》开出,间有见于本书者。
按现编原以时代为序,然只能论大段,如最初皆明遗老,次则顺、康间人。
凡记清代先儒之书,无不以夏峰、亭林、南雷、船山、二曲、杨园、桴亭数人居首,即《诗汇》亦取其例。
若以沈国模、陈确数人驾于其上,似其未安。
(沈国模案,初稿仅有一传,无一文可录,并本案尚难成立,正议设法销纳。
说详将来清单,阅之可悉。
)曩时,国史馆续修《儒林传》,列船山名次较后,为众论所不及。
时公方在枢庭,当尚忆之。
窃谓首数案,断难厕入此类之人。
至以后有此目印证,不致大有颠倒,其有益不少。
而不必尽拘年岁,盖学案非齿录可比也。
一、诸儒一类不可少。
初拟草例之时,与书衡详商,黄、全两家皆有此类,以收难入附案之人。
原出于不得已,何必不从!
编到无可位置之时,自能了然此义。
一、学问之道无穷。
无论大家、名家之著作,其毫无遗议者,殊不多见。
不必因有一二人之批驳,轻加裁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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