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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为酸之“他”
,以“他”
平“他”
,即能另得一味,此所谓“和实生物”
。
咸与咸是同,若以咸味加咸味,则所得仍是咸味。
此所谓“以同裨同”
,“同则不继”
也。
推之,若只一种声音,则无论如何重复之,亦不能成音乐。
若只一种颜色,则无论如何重复之,亦不能成文采。
必以其“他”
济之,方能有成。
《左传》昭公二十年引齐侯问晏子云:“和与同异乎?”
晏子对曰:“异。
和如羹焉。
水,火,醯,醢,盐,梅,以烹鱼肉,(左火右单)之以薪,宰夫和之,齐之以味,济其不及,以泄其过。
……若以水济水,谁能食之?若琴瑟之专一,谁能听之?同之不可也如是。”
此又提出过、不及二观念。
不同的原素,合在一起,可以另成一物。
但合成此物之不同的原素,必须各恰如其分量,不可太多,亦不可太少。
若太多或太少,则即不能成为此物。
不太多,不太少,即是无过不及。
无过不及即是中。
所以说和必须兼说中。
此所说或不是晏子的本意,但说和必须兼说中,这是一定的。
以上所说,可以说是有现在所谓辩证法的意思。
甲的“他”
是非甲。
甲与非甲合,能成为乙。
此可以说是相反相成,由矛盾到统一。
成为乙之甲与非甲,必各恰如其分量,不多不少。
甲或非甲,若有一太少,则不成为乙,若有一太多,亦不能成为乙。
甲及非甲的量变,可以造成其所成的物的质变。
此可以说是由量变到质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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