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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的生理的心理的要求,是多方面的。
这各方面的要求,都要于相当程度内得到满足,然后一个人才能保持一个健全的身体,健全的人格。
有许多生理的或心理的疾病,都是由于人的某方面的生理的或心理的要求,太被压抑所致。
这是我们所都知道的。
人的生理的或心理的要求,怎样算是“于相当程度内,得到满足”
呢?怎样的满足,算是在相当程度内?又怎样的满足,算是超过相当程度呢?一种生理的或心理的要求的满足,若达到一种程度,以致与别种生理的或心理的要求发生冲突,此即是此种要求的满足,超过相当程度。
超过相当程度,即是太过。
若此种要求的满足,尚未达到此程度,而即受压抑,或此种要求,根本即未得任何满足,此即是此种要求的满足,未达到相当程度。
未达到相当程度,即是不及。
此种要求的满足,若到一恰好的程度,既不与别种要求冲突,亦不受不必要的压抑,无太过亦无不及,则其满足即是得中,即是中节。
例如,对于有些人,喝酒是一个很强烈的要求。
在普通的情形中,一个人喝酒,若至一种程度,以致其身体的健康,大受妨碍,则其喝酒即为太过。
若其喝酒,有一定的限度,并不妨碍其身体的健康,而却因别种关系(例如美国政府行禁酒律之类),而不喝酒,则其喝酒的要求,即受到不必要的压抑。
如此则其喝酒的要求的满足,即是不及。
此所谓不必要,是对于此人的本身说;此所谓不及,亦是对于此人的本身说。
喝酒的过或不及,本都是因人而异的。
若一个人喝酒,只喝到恰好的程度,既不妨碍他的身体的健康,亦不使其喝酒的要求,受不必要的压抑,则其满足即是得中,即是中节。
若一个人的各方面的生理的及心理的要求,都是这样中节,都各得到相当的满足,而又都各不相冲突,这种状态,即谓之和。
一个人在生理方面,若得到和,则即可有一健康的身体;在心理方面,若得到和,则即可有一健全的人格。
旧日谓人有病,为“身体违和”
。
这句话是很有道理的。
一个健康的身体,健全的人格,都可以说一个和。
这和中有许多不同的原素。
这些原素,在其适当的分量下,是“相成”
的。
但若一过了适当的分量,则即“相反”
了。
若其相反,则和即没有了。
例如在普通情形下,一个人一顿吃三碗饭,是有益于他的健康的,但若他一顿吃十碗饭,则不但不能有益于他的健康,而且有害于他的健康了。
饭的增加,对于他的健康说,是由量变到质变。
各种要求的满足,在恰好处是中,不到恰好处,或超过恰好处,是过或不及。
这其间亦有由量变到质变的情形。
或可问:本书第一篇说尊理性,岂非教人使理性压抑其他各方面的生理的,心理的要求?于此我们说:理性的功用,并不是压抑其他各方面的生理的,心理的要求,而是指导,或节制那些要求,使其满足,无过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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