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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对目标行为的表述一定要客观、具体而明确,不能过于笼统。
如“小明上课注意力不集中”
的行为定义,就不可笼统地定义为:“上课不专心听老师讲课,不认真、东张西望。”
一般说来,对目标行为的动作描述越具体,越明确越好,就越不容易产生观测误差。
同时,要尽量做到客观,尽量减少个人的主观偏见。
第三,不要把行为定义与类别名称混为一谈。
说到行为,人们常把行为定义与类别名称混为一谈。
如说某个小孩子有爱发脾气的行为、有口吃的行为。
这当中的“发脾气”
“口吃”
等常被认为是某一行为的定义。
其实不然,这些词只是这些行为的类别名称,而不是这些行为的定义。
类别名称是用于对某种行为的一般称呼。
类别名称不能用来定义行为,因为类别不能确定个体的行为。
但类别名称也有其应用价值,如当提及某个目标行为时,它可以被用于方便地速记。
如观察者在观察某个学生的违纪情况时,当他看到被观察者有事先在行为定义中所描述的情况发生时,就可用类别名称“违纪”
记录,而用不着通过详细描述行为表现来记录。
表3-1列出了一些常见目标行为的行为定义与这些行为相关的类别名称。
表3-1常见问题行为的类别名称与行为定义
综上所述,行为定义是使用主动动词对某一个体所展示的特定行为进行描述,是可观测、客观、具体而明确且有别于类别名称的。
如表3-1中对“发脾气”
等行为的定义。
如果不同的人可以观察到同一行为,并且同意这个行为正在发生,那就说明这个行为定义是准确的。
2.确定观察者
在对目标行为进行定义之后,就应确认由谁来观察和记录这个行为。
在行为改变计划中,一般是由表现出目标行为的人以外的个体对目标行为进行观察和记录,如专业人员(比如,心理学家)或在被观察者所处的自然环境中与被观察者具有固定关联的个体(比如,教师、父母、同事或主管)。
有时候观察者可以是被观察者本人,因为有些行为是不可能由其他观察者对目标行为进行记录的(例如,在目标行为并不经常出现的情况下,或者当目标行为发生时没有其他人在场的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观察者就只能是表现目标行为的人,也就是表现目标行为的人自己观察和记录自己的目标行为,这也叫自我监视。
自我监视的结果要想更具有价值,最好应与另一个观察者进行的直接观察相结合,相互印证,以达到对目标行为的准确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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